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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考试环节管理
土木【2012】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3日    点击数:

      考试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手段,加强考试管理,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建设良好学风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考试工作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学院办公室全面负责和协调,制订有关规定,对考试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条  各教学系(教研室)必须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成立由系(教研室)主要负责人、教学负责人、学生工作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与教学秘书等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确定考核方式;确定各课程命题教师;对命题质量进行审查把关;确定考试时间、考场和监考人员;开展考前教育工作;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组织试卷评阅、成绩登录及考试工作总结等。
 
第二章  试卷命题与印制
 
第三条  试卷命题的程序为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考核方式;命题教师命制试题;试题命制完成后交教研室主任审查,教研室主任要严格把关,有权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对试题提出调整、修改或增删的意见;教研室主任审查合格后上交学院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统一组织印刷。
第四条  已建有试卷库或试题库的课程,原则上应从试卷库或试题库中抽题形成试卷,同时,各教学单位应根据试卷使用情况不断更新、及时补充试卷库或试题库,以保证试卷库或试题库中具有足够数量的试卷供考试使用。
第五条  考试内容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要覆盖面广,题量合理,各考试试卷在题型选择上原则不得少于4种;难度适中,区分度强,一般应为:基本知识部分占50%-60%左右,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占30%—20%左右,要求较高并具有相当难度的占20%—10%左右。
第六条  同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试卷要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
第七条  教师在命制试题时要做到卷面规范、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试卷中各大小试题均要标明分值。试题后要附标准答案。

第三章  考核形式与时间
第八条  考核可采用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或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的方式,考查可采用实践考核及课程论文等多种方式。
第九条  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核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核形式。采用与教学计划规定不一致的考核方式,需由该课程所属的教研室讨论决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开卷考试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课程,其目的是让学生集中时间、精力进行“研究型”学习,扩展、延伸所学知识。因此在开卷考试命题时应适当减少单纯知识性考核所占的比例,增大综合性、素质性、能力性、创新性考核所占的比例。
第十一条  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应安排在每学期的课程结束后两周进行,闭卷考试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未经教学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其他形式考核的时长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教学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考场管理
第十二条  专业课考试时间及地点由学院按教务处统一分配的考试教室自行编排,各系应于考试前一周向学院办公室报送。
第十三条  考场要做到单人单座,对学生自排的座位顺序应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命题教师必须要到考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每个考场原则上应按照30个考生/2位监考教师的比例安排监考教师,也可按照小教室2位监考教师,大教室3-6位监考教师的比例进行安排。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切实负起监考责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对考风考纪情况认真巡查。
第五章  监考守则
第十七条  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内容如下:
1、监考教师应为我院身体健康的在册正式职工,志愿从事监考工作,并遵守相关监考纪律;监考教师资格认定由派出单位负责。
3、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30分钟或规定时间内,从考务负责人或试卷接收人员处领取试卷、学生名单等,并履行签字手续。
4、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20分钟或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组织学生按规定座位就坐,认真核对学生名单,并要求学生将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准考证等)放在课桌上备查。核对考生的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凡学生不按规定座位就坐、不出示有效证件者,监考教师有权终止其考试资格;凡对学生出示的证件有疑问时,应立即报告巡考人员,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5、监考教师在正式考试前,应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考试注意事项,并按规定让学生将除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之外的所有物品(包括书刊、笔记本、草稿纸、书包、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集中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带入座位。凡不按规定执行的学生,应令其退出考场。
6、监考教师在启封试卷后,应认真检查份数是否相符,如有短缺,应立即补领;如有多余,应交回所在教学单位或考务办公室。
7、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准时发(收)试题、试卷,不随意减少或延长考试时间。
8、监考教师在考试期间,应认真履行职责,不能随便离开考场,不看书报、聊天、吸烟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任何问题。对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现象,要立即制止,并作好记录;对出现的作弊现象,要立即终止作弊学生考试资格,并要求学生写好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考试作弊的情况说明。
9、考试结束后,填写试卷袋,并认真清点试卷,交考务负责人或试卷接收人员核实无误后,装入相应的试卷袋,并签字、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考试违纪处分,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评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条  根据闭卷笔试、开卷考试、实践考核及课程论文等不同类型考试的要求,考核成绩评定要求如下:
1、 考试课成绩评定标准
(1)考试课总评成绩
1)成绩评定原则上的分值比例:平时成绩为40%,期末考试成绩为60%。
2) 考试课平时成绩包含以下内容:
①知识应用能力:是学生运用学习到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综合练习、课内实验、案例分析、与课程相关的小论文、课堂辩论、设计、报告、小测验等。分值所占比例为平时成绩的50%。
②课堂笔记:是学生在课堂上记录知识要点、自己的感受或创新思维的过程。分值所占比例为平时成绩的20%。
③个人修养:是学生的综合素质及精神面貌。如:出勤率、课堂笔记、师生交流互动、小组讨论、作业完成情况、上课的精神面貌、言语方式、行为礼貌等。分值所占比例为平时成绩的30%。
(2)考试试卷评阅要求
采用考试且使用试卷的课程,其成绩评定要求如下:
1)按照试卷命制试题,结合本课程教学实际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并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阅;
2)对于判断题、选择题和填空题类型的题型,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进行评阅:A、在该小题题首给出得分(正分或零分);B、在正确的答案上划“√”进行标示;C、在错误的答案上划“×”进行标示。并在该大题题首指定位置给出大题题首分。
3)对于名词解释、辨析题、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综合应用题等题型,根据评分标准按给分点给正分;大题下有小题的须在小题题首给出小题题首分,并在大题题首指定位置给出大题题首分并签名。
4)试卷评阅完成后,应将各大题题首分写至卷首指定位置处,计算总分后书写在指定位置。
5)在试卷评阅中不得出现负分,在分数上不得使用任何符号及标示。
6)评阅试卷时务必保持试卷的高度整洁,并采用红色笔进行评阅。
7)因判卷、总分错误等原因需对试卷改判时,应由原评阅人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全名或校对章。
8)评卷时,教师签名原则上应签全名,也可在本袋试卷的第一份试卷上签全名。
9)评卷打分时,教师应规范书写分值。
10)评卷完成后,应按照本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基本要求和实际教学情况进行试卷分析。
(3)课程教学目标达成度学生分析
任课教师根据设定的教学目标对学生试卷进行目标达成度分析,考察学生教学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反思和改进。
2、考查课成绩评定标准
考查课考核包括知识掌握、应用能力、学习态度、道德修养四方面内容:
(1)知识掌握:是学生通过学习可以获得的认识和积累的经验。如:小测验、与课程相关的论文、课堂辩论、习题作业等。分值所占比例为30%。
(2)应用能力:是学生能够运用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综合练习、设计、课内实验、案例分析、社会调查等。分值所占比例为40%。
(3)学习态度:师生配合、同学之间的协作等相关情况。如:出勤率、课堂笔记、作业完成情况、小组讨论等。课堂笔记分值所占比例为10%,其他内容分值所占比例为10%。
(4)道德修养: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精神面貌等综合素质。如:上课的精神面貌、言语方式、行为礼貌、师生交流互动等。分值所占比例为10%。
3、实践课程成绩评定要求
(1)教师根据该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制定该课程的考核内容及成绩评定标准。
(2)教师应根据该课程的考核内容及成绩评定标准制定成绩考核表,报教学单位批准后,按成绩考核表要求逐项进行评定。
(3)评卷完成后,应按照本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基本要求和实际教学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一条 阅卷教师须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阅卷和网上登分工作。同时向教学单位提交学生成绩登记表、学生考试试卷、试卷评分标准、样卷、试卷分析表。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成绩一经主讲教师确定签名并交教学单位办公室后,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改动成绩者,应由原评卷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学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查并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个人一般不得查卷,如对试卷评分有疑问,可在每学期开学第1-3周内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学负责人批准后,由教务处通知相关单位委派教师和教学秘书一道复查试卷。第3周后,不再受理复查试卷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课程阅卷情况(包括评分标准)要进行抽样调查,以利于改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章  试卷存档
第二十五条  各开课系部和主讲教师要对试卷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试卷命题、送印、领取、保管、考前分发和考后批阅)负责,考试结束后,专业课程的学生试卷及相关材料一律由学生所在院(系)存档,公共课的学生试卷及相关材料由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存档,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二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对试卷评阅、试卷管理的规范性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全院公布,并作为教学质量监控的内容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课程重修及缓考等按学校相关专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4月1日开始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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