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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4日    点击数:

黑工程院人字[200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职、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工资晋级等提供依据。按照《黑龙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范围按照分类考核、分级考核的原则,科级以上(含科级)教职工由组织部进行考核,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干部、工勤人员由学院人事劳资处进行考核,在编不在岗人员由学院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考核。
    第三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专业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七条  行政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勤奋敬业,严谨治学,从严执教,工作中有创新,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保证教学质量,专业技术能力强,在教学工作中有创新,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教学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在工作中严重失误或造成教学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和本人的工资晋级、岗位及业绩津贴发放、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密切挂勾。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先进的评选,原则上在考核优秀人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即第13个月工资)和学院岗位及业绩津贴,学院已发的岗位及业绩津贴从本人工资中扣回;如逢晋升工资将不予晋升工资等级。
    (二)连续二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二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科以上(含科级)教职工年度考核由组织部负责(具体考核办法见组织部相关规定);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干部、工勤人员的考核由人事劳资处牵头成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小组的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各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各部门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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