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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4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目的是出成果、出人才和出效益。科技成果是指科技人员、教师及广大劳动者,通过考察、分析、研究、研制或生产实践、创造性劳动所取得的,在科学技术上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的结果。为加强学院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与推广,根据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及省教育厅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分类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成果包括:
1.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及阶段性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2.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在学术上有新见解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和应用理论成果,包括:学术专著、编著、学术论文、译著等。
3.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政治、经济、科技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一定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章 科技成果管理的内容

第三条 科技成果管理内容是指科研工作从完成到应用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主要内容包括:
1.科技成果的鉴定
科技成果鉴定是成果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由下达科研计划的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2.建立科技成果档案
科技成果资料是科技活动过程中的完整、真实的记载,是研究工作最后的结晶,是成果鉴定登记、奖励、保密和应用的依据。每个课题组都应按照要求收集、整理有关文件和材料,建立完整的和系统的课题档案,只有在学院科技档案馆整理存档后,方可办理申请鉴定和成果报奖等手续,否则不能认为课题已经完成。
3.负责成果的登记和统计 
科技成果应按分类要求进行登记、统计、汇编成册。
4.对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奖励
通过奖励成果的手段,对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中作出贡献的科学家、发明家、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表彰。
5.贯彻执行保密制度
科技成果的保密必须慎之又慎,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条例》。
6.成果所有权的确认与保护 
一项科技成果的形成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所以对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要进行确认与保护。

第四章 科技成果的评审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审的方式:
科技成果评审的方式主要是通过鉴定的形式。鉴定分为会议鉴定、函审鉴定和检测鉴定。
1.会议鉴定 
会议鉴定指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2.函审鉴定
函审鉴定是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9人组成函审组。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3.检测鉴定
检测鉴定是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3-5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
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计划下达或委托的任务,达到技术性能指标及其他要求。 
(2)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该科技成果稳定、成熟。
(3)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4)凡鉴定中述及与国际的技术水平相比较的科技成果,应出具国家认定单位的查新报告。
(5)技术文件与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 拟请组织鉴定的成果,在鉴定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交如下材料:
(1)立题任务书;
(2)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3)研究报告;
(4)使用说明书
(5)用户使用证明(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使用报告);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7)文献检索报告(即查新报告)。
第七条 申请鉴定程序 
(1)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到科研处领取并填写"申请鉴定审定表",由系部主任签字后交科研处。
(2)科研处收到"申请鉴定审定表"及相关鉴定资料并审查无误后,发给并指导课题组填写一式三份"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加盖学院公章后上报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科研成果鉴定申请书后,经审查,就是否同意鉴定、鉴定形式、鉴定委员会成员组成等事项做出决定,并答复申请鉴定单位。
(4)鉴定委员会一般由7-15人组成,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5)鉴定委员会对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成熟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价。通过的鉴定评价结论,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存入档案管理部门。
(6) 院基金项目,由学院科研处审核后,报请院学术委员会组织鉴定。

第五章 科技成果的登记与统计

第八条 科技成果登记
科技成果按年度、按单位进行登记。登记成果须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科技成果登记表》,于每年11月15日前由第一完成单位按行政隶属单位逐级上报。只有登记的科技成果,学院才予以承认,才可参加申请学院及其它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励评选。
第九条 申请登记时应报送下列技术文件、资料:
(1)《科技成果登记表》2份(原件1份);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2份(原件1份);
(3)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1份(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条 科研处每年将登记的重要科研成果进行统计,并编印成《黑龙江工程学院科研成果目录公报》,报送有关部门,并与兄弟院校交流。

第六章 科技成果的奖励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奖励的种类
我国现行科技成果奖励的种类有国家发明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和国家星火奖。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
申请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应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需有登记章);
(3)《用户使用证明》或《应用证明》;
(4)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5)研究技术工作总结报告;
(6)研究技术报告; 
上述技术文件、资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
(7)科技成果申报软盘。
申报书中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顺序应与鉴定证书中的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相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科技成果所需评审费由申报人承担。获得奖励的科技成果,学院将按《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并进行登记归档,作为教师晋升职称和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 科技成果的保护与推广

第十四条 能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可通过《中国专利法》确认并保护其成果所有权。不能获专利的科技成果可通过鉴定、登记、奖励等形式确认并保护成果的所有权。
第十五条 对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要采取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法》,杜绝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注意对重要的阶段性科技成果的保护。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科技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学院、系、部、所负责科研工作的人员应切实做好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登记的科技成果,学院将通过技术市场等对外联络形式,促进其推广应用,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归学院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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