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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行政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5日    点击数:

 第一条  根据国家行政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察处是我院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在上级监察机关和学院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独立行使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条我院行政监察的对象是:
    (一)学院机关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各系、部、成教院、职教院、图书馆、中心、编辑部、科研
等行政领导干部。
    (三)后勤服务总公司、工厂、车队、专家公寓、驾训中心、医院、劳动服务公司中由学院任命的行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  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责是:
    (一)监督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学院政策的情况。
    (二) 监察各级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依法办事和廉政工作的情况;
    (三)检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政纪的行为;
    (四)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揭发、检举、控告;
    (五)受理监察对象不受行政纪律处分的申诉;
    (六)按着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对干部行政纪律处分的事项;
    (七)协助学院有关部门,经常进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忠于职守等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素质,保证和促进学院改革开放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八)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学院行政监察的规章制度;
    (九)办理上级监察机关和党委、院长交办的行政监察事项;
    (十)对基层兼职监察员给予工作指导与培训。
    第五条  学院行政监察机构有下列权力:
    (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监察对象介绍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决议、命令、规定的情况。
    (二)对监察对象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监察处有权调查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政纪行为的;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严重官僚主义、渎职、失职的;
    4、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压制民主,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侵犯他人权益的;
    5、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政纪律,挥霍国家财产,以权谋私的;
    6、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违法乱纪的;
    7、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8、泄露国家、学院机密、重要科技成果和出卖经济情报的;
    9、在涉外活动中,违反外事纪律,有损于国格、人格,损害国家利益的;
    10、其他违反国家和学院政纪的。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阅必要的决议、文件,索取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在调查处理案件中,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其调查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提供证据。
    (五)发现监察对象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经上级批准有权按规定制止其行为的实施。
    (六)对阻挠行使行政监察职权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
    (七)根据对有关人员的检查或调查结果向学院或其主管部门提出任用干部的建议。
    (八)根据工作的需要,监察处的主要领导应参加学院有关的办公会议和专业会议。
    (九)对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模范遵守政纪,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于举报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建议学院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行政监察人员,要模范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案、坚持监督检查与帮助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达到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
    第七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的修改、解释权在学院。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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