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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9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黑工程院人字[2011]10号

为进一步加强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应用型师资队伍建设,丰富教师的社会实践经历,切实提高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黑龙江工程学院“十二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要紧密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科研工作实际,明确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加强针对性,提高实效性。
    2.要把教师参加社会实践与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统筹兼顾,纳入院(系、部)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在“十二五”时期内完成。
    3.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单位原则上要选择哈尔滨市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
    二、目的
    1.使教师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所从事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加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增强教师的自身素质和实践能力。
    2.使教师掌握社会对人才的知识和技能的要求,促进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开展,同时不断丰富教学内容和案例,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3.促进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提升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和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提高学校的社会影响力。 
    三、对象和期限
    1.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不具备6个月及以上工程、社会工作实践经历,或虽具有一定的工程、社会工作实践经历,但原实践经历与现从事专业不一致的,必须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期限不少于半年。
    2.其他教师可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参加为期3个月以上的社会实践。
    3.社会实践时间一般应集中安排,特殊情况者也可分阶段完成,鼓励教师利用寒暑假时间参与社会实践。
    四、形式
    1.从事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必须到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进行挂职锻炼,原则上以脱产形式进行实践。
    2.从事基础课程教学的教师,可结合课程特点,在校以不脱产形式进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从事大学外语、计算机文化基础、高级语言程序设计(C、VB)、数学、物理、化学、力学、机械基础、电工电子技术、制图等课程教学的教师可到实验室工作或指导学生学科竞赛。
    (2)从事思想政治、人文素质等课程教学的教师可进行与教学内容相关的社会调查,并撰写的调查报告与总结。
    (3)从事体育类课程教学的教师可指导运动队训练。
    五、待遇
    1.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期间,工资、福利、岗位津贴、职称评聘等相关待遇不变。
    2.教师利用假期进行社会实践,每天给予20元的生活补助(根据实践单位提供的出勤天数计算)。
    3.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地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每3个月按出差标准报销1次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至实践单位的往返路费(具体标准按财务报销制度执行),实习单位无法安排住宿的,经本人申请,按照不超过20元/天的标准报销脱产实践期间的住宿费。
    4.社会实践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应返还脱产实践期间岗位津贴,并扣发脱产实践期间的基本工资。
    六、服务期
    1.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后,须按照学校规定履行服务年限,其中:脱产3~6个月的,服务期为2年;脱产6~12个月的,服务期为3年。
    2.服务年限未满本人要求调出、辞职、自动离职或自费出国的,应返回学校为其在脱产实践期间所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工资、福利、岗位津贴、往返路费、住宿费等),并按年缴纳未履行服务期违约金,服务期每少一年缴纳5000元。
    七、工作程序
    1.各院(系、部)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求和现有师资状况,制定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年度计划,报人事劳资处审核,并上报主管校长审批。
    2.经批准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需提供《实践单位接收函》(附件1)。
    3.各院(系、部)与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接收单位共同商定实践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和任务,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教师社会实践审批表》(附件2,在校进行不脱产实践的教师不填写实践单位意见),报人事劳资处备案,作为考核的依据。
    4.教师在社会实践结束后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教师社会实践考核鉴定表》(附件3,在校进行不脱产实践的教师不填写实践单位意见),完成不少于2000字的实践总结(填写在《黑龙江工程学院教师社会实践考核鉴定表》中)和不少于10000字的专题实践报告,并为本部门教师做社会实践成果汇报。
    5.各院(系、部)组成考核小组对完成社会实践任务的教师进行综合鉴定,确定考核等级。
    6.参加社会实践教师的实践总结、专题实践报告、社会实践考核鉴定表报交人事劳资处备案,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个人考核及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八、管理
    1.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要服从实践单位的安排和管理,遵守实践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请假需经实践单位及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批准。擅离岗位、违章违纪等给实践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者,按照学校及实践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教师在社会实践期间,应积极参加实践单位的生产、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经营管理、合作研究等工作。
    3.各院(系、部)应加强对参加社会实践教师的管理,定期到实践单位或通过其他方式了解教师的实践表现,及时做好检查、督导工作,并把实践单位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参加社会实践教师应主动向所在院(系、部)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情况。
    4.各院(系、部)应对完成实践任务的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小组为5~7人,成员主要由院(系、部)学术委员会、教学督导组和教研室主任等组成。通过走访考察、审查调研报告、实践总结和答辩等形式,结合实践单位意见形成考核意见和等级。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优秀者,须有标志性社会实践成果;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合格。
    5.教师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原则上必须具有半年以上社会实践经历。
    6.各院(系、部)应加强教师实践基地建设,与实践基地签订培养协议,建立稳固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每个本科专业原则上至少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实践基地。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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