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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办法
土木【201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3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专业建设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纲领性文件,是学院人才培养理念、目标、要求、模式和水平具体体现,是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活动、规范教学过程、实施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为加强培养方案的执行管理,确保其严肃性、科学性、合理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执行和修订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定位,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需要,总结和吸取我院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等方面取得的经验和改革成果,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在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行业产业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基础上,着力遵循突出应用、强化实践、坚持创新、分类指导等基本原则。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程序与主要内容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根据需要每两年可做一次微调。
第六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一)学院根据高等教育改革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经审批同意,作为学院的文件发至各系。
(二)根据文件的要求,各系组织各专业教研室充分调研和论证,广泛征询教师、学生和行业、企业人士意见,按专业培养目标、规格和培养方向拟订人才培养方案初稿。
(三)院系应组织校内外专家,特别是行业、企业专家对本院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并签署意见,交由院长、主任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
第七条  各专业所在院系根据人才培养的需求变化需要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微调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组织具体论证。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有专业代码与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主干学科、核心课程、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制与学分要求、授予学位、学程时间安排表、课程学时学分构成表、教学计划总表、学年课程设置一览表等。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与教学执行计划编制
第九条  培养方案被批准后,即成为人才培养的法规性文件,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大纲、教材,安排好各个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和环节名称、编码、学时及开课学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新生公布,以便新生了解专业及课程结构,并根据自己的情况,编制学习或选修计划。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系部或个人都不得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教学任务按专业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院系归口承担。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单方面强行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各系部在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时,应在每学期学校要求的时间内,按专业、班级编制下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在送学院审核、汇总后,制定下学期开课任务书。
第十三条  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每学期的校历,认真编写“教学进度计划表”。教学进度表应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教师自留备查。
第十四条  学院在学期结束前进行排课。在实施教学执行计划过程中,凡有漏排、重排课程或随意调动开课顺序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改
第十五条  为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应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经审批同意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含课程名称、课程号、学时、学分、开课学期、考核方式、开课单位等),一般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十六条  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在编制每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时,增开、减开、更换必修课(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和专业方向模块课程,以及变更学时、学分、开课学期等,均属修改变动了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实施中,出现下列情况者,可申请对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进行微调。
1.原教学计划中的实践环节需要加强而调整课时;
2.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和就业形势及行业变化,需增设、改设或取消某门课程;
3.个别课程的开设时间由于特殊情况而需要更改授课学期;
4.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某门课程的课时数、学分数;
5.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为保证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避免过于频繁的变动,原则上各专业或专业方向申请调整的课程门数不能超过3门,且课程增删后,总学时、总学分保持基本不变。
第十九条  凡己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做好有关教学准备工作(如教学大纲的编制,教材编写与预定等)。
第二十条  凡未经审查同意变动的课程,学院一律不予承认;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教学计划者,有关责任人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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