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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聘用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2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聘用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

(修订)

黑工程院发〔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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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人事制度改革,规范聘用合同制员工的管理工作,保障聘用合同制员工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聘用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合同制员工),是指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机关、教学(教辅)、直属及后勤服务部门等用人部门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的各类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合同制人员、定向岗位合同制人员、后勤自聘合同制人员,以上统称聘用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 合同制员工聘用的总人数控制在学校事业编制总数的10%以内。

第二章? 聘用原则、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聘用原则

(一)以“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一岗一议”为原则,确定学校急需设置的合同制员工岗位及指标。

(二)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岗位公开、自愿申报、择优选拔的用人制度。

第五条? 聘用条件

(一)思想端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热爱教育事业,服从领导安排,具有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愿意从事教学、教辅、管理、工勤岗位工作。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需要,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三)聘用到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聘用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学历。

(四)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聘用程序

(一)用人部门提出用人需求申请,人事处根据用人部门编制情况,就拟聘岗位、人数及条件等提出初步意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达聘用计划。

(二)用人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聘用计划,成立专门组织(由人才交流中心与用人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负责整个招聘工作,包括制定招聘方案、向外发布招聘信息、按岗位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公开考核、公示、体检等程序,提出拟聘人选初步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并上报学校领导批准。

(三)经审核批准聘用的合同制员工,由人才交流中心代表学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聘期管理

? 合同制员工由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和用人部门共同管理,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首次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般为6个月,试用期满合格予以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每个聘用期满且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同意后续签劳动合同

? 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审核合同制员工岗位设置、年度考核以及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工作。

第九条?用人部门负责制订合同制员工岗位职责、工作安排、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执行。

第十条?建立合同制员工校内业务档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归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工资等级晋升、下一聘期是否续聘的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一条? 合同制员工的党团和工会组织关系、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和评奖评优等与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同等对待。合同制员工聘期内考勤管理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工作管理办法(修订)》(黑工程院人发〔20163)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制员工人事档案由学校委托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保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学校统一评定(工勤人员的工人技术等级技能鉴定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考核认定),学校实行评聘分开原则(聘任按聘用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制员工聘用后实行定向岗位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向校内其他部门的岗位流动,确因工作需要,由学校统一调剂岗位。根据应聘岗位的工作需要和工作性质,合同制员工原则上不安排寒、暑假等休假时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需要在岗工作的,工资报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十? 新招聘的合同制员工在首个聘期内岗位工资参照黑龙江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和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年调整幅度确定,即硕士研究生2500/月,本科生2300/月,工勤1800/岗位工资可根据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情况适当浮动。

第十五条? 合同制员工在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时按照所聘岗位、学历等情况执行事业单位新入职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发放,不发放校内岗位及业绩津贴。

第十六条? 学校为合同制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在相关部门建立帐户统一办理缴费,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单位应缴部分,个人应承担部分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合同制员工的用工费用从学校年度预算经费中列支。用人部门于每月28日将填好的考勤统计表经考勤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审核,由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制作工资表后报财务处发放。

第五章? 解聘

第十八条? 学校或合同制员工任何一方如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学校可以与合同制员工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学校与合同制员工协商一致的;

(二)合同制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合同制员工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

(四)合同制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合同制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合同制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学校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合同制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合同制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合同制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与合同制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学校不为合同制员工提供学历教育经费。合同制员工的学历层次与招聘岗位需求是对应的,合同期内如因个人原因需脱产深造(如读硕、博)的,应提前解除聘用关系;确因工作需要在职学习的,须在工作满一个聘期后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学习。

第二十一条? 用人部门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制员工进行短期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制员工离校时必须办清离岗、离校手续。因个人原因给学校或用人部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损失赔偿的追缴由用人部门负责。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申请调节或仲裁。

?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制员工不享受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校独立法人单位或经济独立核算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关政策;劳动合同由独立法人单位或经济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与聘用的合同制员工直接签订,报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备案;所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保等相关费用由独立法人单位或经济独立核算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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