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工勤岗位因需加班的管理,既保障工勤人员权益又能够有效调动工作积极性,构建快捷、高效的服务保障运行机制,根据工勤岗位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安排加班原则
部门安排加班和工勤人员申请加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为保证工勤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日的工作效率,不鼓励加班。各部门应制定合理、有效的工作计划,避免不必要的加班;
(二)工勤人员正常工作日以外上班的,所属部门应首先安排同等时间调休,安排调休的不属于加班,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调休的属于加班;
(三)利用休息时间完成属于常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不属于加班;
(四)加班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报备登记。
二、加班范围
(一)人员范围
仅限于学校在编工勤岗位、合同制工勤岗位员工。
(二)时间范围
双休日、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正常工作日以外的时间。
(三)工作范围
加班主要用于学校运行保障、服务保障、校园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处理等需要。
三、加班的认定
(一)学校相关部门应合理安排工作,保证工勤人员按正常工作日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岗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组织加班:
1.完成学校布置的紧急任务,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又必须在规定时限完成的;
2.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由于水、电、暖等服务保障系统发生故障或出现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抢修恢复或作应急处理的;
3. 水暖维修、变电所、保卫值班、消防监控等特殊岗位须全年连续且全天24小时在岗值守作业的;
4.法定节假日特殊工勤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在岗值守作业的;
5.其它正常工作日以外按学校工作运行规律发生的可认定为加班的情况。
(二)凡属下列情况的,不认定为加班:
1.由于工作效率低下或其他个人原因对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来完成的;
2.参加会议、培训、出差考察等占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以及超出8小时日常工作时间的均不属于加班。
四、加班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加班的,在加班前须由本人填写《加班审批单》,注明加班时间、事由,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备案。事先无法办理加班审批手续,须以适当方式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
(二)部门组织加班的,应填写加班记录,注明加班人及加班数量,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备案;
(三)工勤人员加班应按要求准时到岗,由所在部门做好考勤。
五、加班费标准及核算办法
(一)工勤人员日常加班均按50元/班/人的标准执行,法定节假日加班人员按加班费标准3倍执行;
(二)加班时间原则上按8小时/班计算。加班时间超过4小时不足6个小时的按半个班计算,超过6个小时不足8个小时的按一个班计算;
(三)加班时间按次核算报备,不累积计算。
六、加班费发放
加班费每月月底统一申报。加班费报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连同加班审批手续一起报人事处备案审批,由财务处发放。
七、有关规定
(一)相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勤人员加班时,工勤人员有义务积极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工勤人员加班,如有弄虚作假,将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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