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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05年09月19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

时间:2005-09-19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科技交流中的保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促进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教密厅[2003]3号文件和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印发的国保发[2002]7号《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教职工在境外或境内参加的有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参与的科学技术开发、讲学、进修、培训、学术会议、文献资料交换、考察、谈判、合作研究、合作设计、合作调查、合作经营、种质资源交换、展览和咨询等活动都属对外科技交流活动。
第三条 凡在对外交流的下述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中必须实行保密提醒制度:
(一)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科技规划、计划;
(二)科技项目、课题及其经费预算决算、实施方案、关键设备、资料、物品;
(三)科研成果及其用途;
(四)其他未尽事项。
第四条 凡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参加对外科技交流的人员,都属涉密人员,必须接受保密提醒。
第五条 我院对外科技交流的保密工作由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由院外事处和科研处具体负责。
第六条 涉密人员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由外事处在办理出境审批手续时,告之其《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附件一),要求其在《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附件二)上签字,承诺履行保密义务。并填写《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附件三)。
第七条 涉密人员在境内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必须事先向外事处、科研处报告,并填写《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由科研处提醒其遵守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 参加境内外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人员,在活动结束之后,应向外事处、科研处提交"对外科技交流活动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涉密人员参加科技交流活动的时间、地点、交流内容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对涉密人员不履行对外科技交流审批手续或不执行保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实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未尽事项,按国保发[2002]7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外事处、科研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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