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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管理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5日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高等教育研究是高等院校的一项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先导性工作。为加强和规范我高等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进一步密切高等教育研究与学院教育决策、教学改革及教育实践的关系,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使我院高等教育研究工作积极、有序、高效的运作,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我院的高等教育研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扬团结、和谐、严谨、求实、敬业、创新的优良学风,围绕和配合学院的中心工作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不断提升理论研究水平和学院的教育科研形象,形成我院浓厚的高等教育研究氛围,争取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开创我院高等教育研究的新局面,

第二章      

第三条  我院高等教育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高等教育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关注国内外高等教育的发展动向和改革热点,针对高等教育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开展具有原创性的研究;结合我院教育教学实际,以应用性研究为主,积极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

第四条  开展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高教信息、资料、咨询服务活动,编辑《高教信息参考》、《高教研究资料》等,为领导的教育、教学管理决策和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与信息支持;做好与高教研究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第五条 根据现有高等教育研究工作的管理体制,我院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在学院行政领导下的,对学院高等教育研究工作进行领导、规划、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评价和奖励等职能的领导机构。学院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设在教育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教务处、科研处、教育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高教研究所)是我院高等教育研究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同时接受各自系统的上级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课题管理是高等教育研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重视和加强各级课题的立项、过程管理、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度,强化管理部门的职能。对于“只立项,不研究;有研究,无成果”的课题要追究课题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培养与认定一支以骨干教师和管理干部为主体的高教研究队伍,以带动全校教职员工广泛参与高教研究。

第四章     

第八条 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课题类型层次主要包括:学院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立项的学院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和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立项的规划课题,国家、省高教学会立项的规划课题,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立项的高等教育类课题、省教育厅立项的教改课题以及其他省、厅级部门立项的高等教育类课题。课题研究范围包括:高等教育的基础理论、发展战略、思想观念、教育教学、管理体制、人才培养、招生就业、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工程应用型特色以及国际合作交流等。

第九条 学院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三类。学院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由学院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部署组织申报,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学院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立项;推荐省级、国家级课题立项,由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按上级部署组织申报,并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学院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向上推荐。

第十条 教学研究课题成果具有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审资格。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高教(省级以上高教学会)科研课题中属于教学研究方面的课题成果可参与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高教(省级以上高教学会)科研成果和教学研究成果均有参与各级“高等教育优秀科研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审资格。

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和成果的界定。按省教育厅文件(黑教2002[159]号)规定,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的主要课题,其成果为省级教育科研成果;省级各类教育学会及其专业委员会评审的主要是自身立项组织的研究课题和本会会员撰写的论文,其成果为省级学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科研成果。各学会学术年会评选的论文为年会优秀论文。为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干部从事高等教育研究的积极性,努力提高高等教育研究的水平和层次,根据我院实际,对取得省教育厅、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省高教学会的立项课题和成果,均视为省级课题和成果。

第十一条 要确保课题的研究质量。加强对立项课题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完成的课题要及时组织结题鉴定、交流推广以及奖项申报等。

第五章    

第十二条 经常开展各种高教研究学术活动。利用高教学会年会每年举办一次全校性的高教学术研讨会;高教研究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应经常举办专题研究、学术报告、经验交流等小型学术活动;鼓励教职员工参加国内外举办的高等教育研究学术会议及其它学术活动。各教学和管理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性质经常开展不同类型的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十三条 建立高等教育研究专门网页和建立高等教育研究资料室,广泛收集国内外、校内外的高等教育信息,加强面向教师和管理干部的信息资料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编辑和印制高等教育研究类刊物,及时登载传播高等教育研究信息、论著、成果。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学院将保证每年有一定数额的专项高等教育研究经费,通过争取上级含费研究课题、部门筹款、合作研究、获取赠予等方式努力增加高等教育研究经费,以确保我院高等教育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研究经费必须专门用于高等教育研究,不得挪作它用。为保证高等教育研究经费的合理使用,要加强检查、监管力度。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条例根据上级和我院有关规定,以及我院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条例经学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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