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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黑龙江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1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和我院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备案。
    第六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年级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推选小组。班级推选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30%。班级推选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班级公布,并报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认定工作组备案,班级推选小组只提供推选意见,不承担评议任务。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九条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7年哈尔滨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每月245元)》文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此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通过与学生本人谈话,吸收学生代表意见等方面综合认定。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档次,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两周,向在校学生发送《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一周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班级推选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民主讨论后签署班级推选意见,报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同时收集整理《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黑龙江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真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评议工作。系部认定工作组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和审核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七条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黑龙江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
    第十八条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面向本单位全体学生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学生公布反馈渠道和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应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按学院有关要求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审核通过的《黑龙江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的第二个学期初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本系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应依托班级随时掌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申请表: /UploadFiles/20129/20120911143134023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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