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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4日    点击数:

 

 

黑工程院人字[2006]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职称和用人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切实建立择优竞争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黑龙江省部分高等学院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直接聘任的若干意见》(黑人发[2004]9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聘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评聘标准、评聘程序、评聘结果公开,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评聘工作以科学合理设岗为前提,以学院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为依据,服从学院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评聘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水平条件并重,对参加评聘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技术能力、社会服务、履行现职情况等进行综合全面的考察。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是我院教师、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五大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系列或专业由学院向省有关评委会推荐参评人员,经评审、审批获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后再行聘任。考试系列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在其领导下,实施三级控制。即:成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审查小组;成立系部学科评议组;成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
    第七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部学科评议组组长及教授代表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评聘委员会在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劳资处)领导下开展工作,评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基本条件;
    2.审议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 
    3.审议学科评议组确定的拟推荐人选;
    4.负责组织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5.负责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科评议组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不少于7人。一般情况下,评议组组长为行政主要负责人。学科评议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系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评聘工作实施办法和各类人员考核工作细则,报学院审批后组织实施; 
    2.组织参加本学科评聘人员的考察评议工作;
    3.根据评议结果,确定拟推荐人选,报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审议;
    4.负责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
    5.负责本部门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与结构比例控制。根据省人事厅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总量和结构比例,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核定各部门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比例。
    第十条  根据省人事厅规定,学院的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比例分别控制在6%--8%,29%--32%。

第四章  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

    第十一条 学院制定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和评聘条件。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评聘程序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程序
    1. 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劳资处)制定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
    2. 召开职称评聘工作会议,公布评聘方案;
    3.教师个人提出申请,并由所在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4. 申请人填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和《职称评审综合情况审查表》,同时准备相关业绩材料;
    5.人事劳资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和能力以及业绩成果进行认定;
    6. 学院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
    7. 资格初审通过人员将个人材料报送申报学科所在各评审小组;
    8.参评人员业绩成果展示;
    9.学科评议组评议确定拟推荐人选;
    10.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审议确定最终评审结果; 
    11. 评审结果公示;
    12. 直聘系列下发任职文件,外评系列材料报送省相关高级评审委员会;
    13. 学院专业技术评聘委员会根据学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额和岗位实际,确定聘任结果;
    14.下发聘任文件。
    第十四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工作,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或评议讨论方式形成具体意见。每次会议的出席者必须达到应到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其结果应获得全体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赞同票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机关直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所申报的学科专业参加相应学科评议组的评审。
    第十六条  学院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要时可以简化考核评议程序,直接提请学院评聘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和系部学科评议组成员负有保密责任。除了按规定应该公布的内容外,对参评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的评议意见、评议会议讨论情况及工作具体进程均为保密范围。评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对系部评审小组权限或程序运用不当的个案,有权要求重新审议或否定原决定。

第六章  聘任合同及管理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合同管理。受聘人员与学院签订聘任合同书,明确聘任关系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对于接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聘期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
    第二十条  聘任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工作性质、受聘人员年龄确定,一般3年为一个聘任周期。对于不能聘任一个周期的,按实际能够工作的年限,聘任期限至其退休之日终止。聘任合同的起止时间一般为起聘当年的9月1日至合同终止年份的8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新接收的高校毕业生,保留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  聘任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他岗位。续聘须按一定程序办理手续,并重新签订聘任合同。

第七章  聘任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按受聘职务确定。受聘人员职务及相应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受聘人员任职经历和岗位工资待遇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其应聘其他岗位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省和学院规定工资标准执行。省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按照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学院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八章  聘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院相关部门管理,受聘人员人事档案由学院人事处管理,聘任合同、及聘期内形成的考核、工资及职务变动材料等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八条  各基层单位协助建立健全受聘人员的个人档案,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送人事处归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安排在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完成,具体执行学院相关规定。聘期考核安排在聘期结束后2~3个月内完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应按受聘职务确定工资待遇,职务岗位变更后,其工资待遇应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调到省内其他单位及外省工作的,学院为其出具受聘职务、履行职责的考核情况等方面的材料,报省人事厅出具证明手续。

第九章  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二条  聘任合同依法签订后,学院和受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同时相应改变其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任合同作相应变更:
    1.受聘人员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且被证明不胜任现任岗位要求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四条  聘任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任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不得聘任;如已受聘,由学院解聘其职务:
    1.伪造学历、学位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
    2.谎报、剽窃他人的教学成果、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3.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任方的成员;
    4.威胁、恐吓聘任方的成员;
    5.诽谤、诬告其他应聘人员或拟聘人选;
    6.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的;
    4.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院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6.被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人员:
    1.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受聘人员不履行聘任合同条款,经教育批评不改正的;
    3.学院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受聘人员拒绝学校另行安排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不得解除聘任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1.试用期未满,正式聘任合同尚未生效的;
    2.经学院同意考入普通高等院校需脱产学习的;
    3.符合国家规定,经批准出国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及群团组织工作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1.在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期间;
    2.掌握国家秘密或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在规定的保密期间。
    第四十一条  在聘任期内解除聘任合同的人员,必须到人事处办理解除聘任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十二条  无论是解除聘任合同还是终止聘任合同,受聘人员须在归还学院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物管理、审批工作的,还应经学院审计后方可离岗。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院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任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由学院和受聘人员双方在聘任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受聘人员与学院在公开招聘、聘任程序、聘任合同期限、年度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依法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未聘人员安置

    第四十五条  属于实行直接聘任制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如未被聘任任何专业技术职务,将其从各相应岗位移交学院人才管理中心,其待遇按相关文件执行,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后,仍不能聘任到相应职务的人员,学院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十一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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