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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4日    点击数:

黑工程院发[2007]28号

    为了规范学院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参保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全面、细致的服务,根据《国务院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国发[1998]44号)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黑劳社发[2001]12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

    学院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参加医疗保险的种类及缴费办法

    学院参加医疗保险的种类为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办法具体说明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院和教职工共同缴纳。学院向省医保管理机构缴纳费率为上年度参保教职工和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7.5%;在职教职工缴费率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在本人工资中按月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
     公务员医疗补助年度补助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医疗补助经费由学院按月向省医保经办机构缴纳。
    (三)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为解决职工患重大疾病医疗费支出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建立大额医疗费补助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助保险,标准为每人每月缴纳6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学院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学院每月为参保人员缴费3元,参保个人每月缴费3元,在个人月工资中一次性扣缴。

    三、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计入个人账户的基金构成。
    (一)建立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从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中提取应划入参保单位个人账号30%左右部分之后的剩余部分。由省医保所有参保人统筹使用,并由省医保管理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剂。
    (二)建立个人账户。省医保管理机构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具体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教职工个人缴纳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
    2.从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中提取的30%左右,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具体标准为:45岁以下(含45岁)的教职工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1%;45岁以上至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为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的5%。
    3.按规定计入的利息。个人账户每月划入一次,可结转使用,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依法继承和随工作调动一并划转,但不得提取现金(转入非参加黑龙江省医保单位的或参保人员死亡的除外)。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互不挤占。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和经过批准的门诊特殊病种等医疗费用。设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还要负担一定比例。
    1.起付标准是参保人员使用统筹基金前按一定标准个人必须自付的医疗费。按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不同的起付标准,在一年内第一次住院的标准是: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300元。一年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住院三次以上的起付标准均与第三次住院相同。
    2.最高支付限额是参保人员使用统筹基金的最高额度,为每年六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统筹金不予支付,所需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其他途径解决。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也按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具体负担比例为:三级医院15%;二级医院12%;一级医院9%。退休人员分别下降三个百分点。
    4.转诊转院。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5.在非定点医院急诊住院费用。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提高部分为10%。
    6.肾透析政策。透析患者均由统筹金(或大额补助金)支付透析费用的90%。
    (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支付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在一年内发生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至15万元之间的医疗费,但个人要自付10%。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支付
    1.普通门诊。享受补助的人员门诊就医时,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不包括门诊特殊疾病所支付的统筹基金)以上的部分,公务员补助金补助8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85%。
    2.对普通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的补助。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般公务员住院期间使用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不含医用材料)个人自付部分,公务员补助金补助80%;起付线部分,公务员补助金补助8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85%;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门诊特殊疾病支付部分),公务员补助金补助8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异地居住人员、长期驻外人员、急诊住院人员(包括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部分)发生的上述项目的医疗费用按照此标准执行。
    3.住院大额。一般公务员住院就医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15万元中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补助金为70%。异地居住人员、长期驻外人员、急诊住院人员(包括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部分)发生的上述项目的医疗费用按照此标准执行。
    4.肾透析政策。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中的透析患者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透析费用的5%。
    5. 医疗照顾人员包括享受行政正、副厅级待遇人员和专业技术职称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四)个人账户的支付
    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定点零售药店的药费和使用统筹基金的医疗费中个人负担部分。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个人现金自付。

    五、医疗服务管理

    参保人员凭省直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发放的医疗保险卡和就诊手册,可到任何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诊和购药。省直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查询网址为:http://hl.lss.gov.cn/hljshbz/index.jsp。医保卡丢失后应尽快通知医保代办员或拨打24小时服务电话87097666挂失,然后本人携带身份证到省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中心(开发区千山路1号)补卡。补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收费标准为50元人民币。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组织领导

    医疗保险工作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院的发展和稳定,为此,由人事劳资处设立医保代办员负责全院教职工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黑龙江省医保相关文件办理。

    八、本办法由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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