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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8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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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的意见

 

各普通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加快我省高校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高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水平和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实现优质科技资源共享,推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提升我省高校整体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服务能力,省教育厅研究决定在高校重点实验室建立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制度,实现高校优质科技资源共享

(一)建立黑龙江省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址为:www.hljlab.edu.cn),实现高校优质科技资源共享,提高高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切实解决优质科技资源分布不均衡的问题。

(二)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必须入网(因涉及保密等原因的实验室除外),各实验室要及时上网公布现有及新购科研仪器设备情况,确保开放运行。

(三)入网大型仪器设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运行状态良好,能够承担相关科学试验和分析测试任务。

(四)共享平台为每台入网仪器的共享共用提供在线预约及确认服务,方便科研人员使用入网的仪器设备。实时监控掌握所有入网仪器设备的预约、使用及共享情况。

(五)各重点实验室可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收费标准,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在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站对社会公布。

二、建立访问学者与学术会议制度,大力开展技术合作和学术交流,提高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六)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与学术会议制度与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相互衔接,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科技发展计划相互衔接,与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相互衔接,带动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高层次创新性人才培养工作的全面发展,提高高等学校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七)重点实验室紧紧围绕其研究方向和学科特点,聘请国内外有影响的优秀科学技术专家作为访问学者,开展有利于促进实验室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实验室的发展。重点吸纳来实验室从事应用开发研究,特别是在高新技术前沿领域为开发我省优势资源和发展新兴产业提供技术支撑的国内外优秀科学技术专家。

(八)重点实验室要积极主办、承办、联办国际、国内及区域性的学术交流会议,邀请本领域内知名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至少每5年举办一次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至少每3年举办一次国家级学术交流活动,高校重点实验室至少每2年举办一次区域性学术交流活动。

(九)积极创造学术交流条件,支持本实验室人员参加有关的学术会议,制定人才培养、培训计划,定期选送本实验室学术骨干到其他学术机构做访问学者,开展学术活动。

三、建立开放课题制度,着力提升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十)设立开放课题吸引和汇聚优秀科研人员到实验室工作,促进高校学术交流,推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工作上层次、上水平,提高高校科技服务的能力。

(十一)省教育厅设立高校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制定《黑龙江省普通高校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管理办法》,各重点实验室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开放课题招标指南,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对外公布。

(十二)为更好地促进学校、院所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开放课题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且校外合作的中标率应不低于总数的50%,本实验室的中标率应不高于总数的20%。

(十三)开放课题招标工作必须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确定。开放课题完成后的研究成果由重点实验室与合作人员及所在单位共同分享或按协议分享。

(十四)省教育厅将依据开放课题实际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学校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资金予以匹配,开放基金主要资助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课题。

(十五)积极鼓励外单位科研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来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四、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的政策措施

(十六)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工作,积极同各级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从有利于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的角度出发,切实做好现有资源的整合,引导和鼓励重点实验室开放共享和对外服务。

(十七)各高等学校要积极为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创造适宜的环境,并提供配套经费、生活条件等必要的支持,吸引科研人员到重点试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十八)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重点实验室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的创新管理制度、创新激励机制、创新工作机制等制度。制定和完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的管理办法和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评审、验收和考核指标体系,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

(十九)重点试验室需设立专项经费,对访问学者、大型仪器设备和开放课题进行资助与补贴,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二十)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的督促与检查。对共享仪器设备使用进行实时监控,并将重点实验室开放情况作为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和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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