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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和纪律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7日    点击数:

为认真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做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不断提高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和纪律规定。

  • 行为规范

1.对党忠诚,信念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

2.勤学敏行,敬业爱岗。带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聚焦主业,与时俱进,开创创新,不断提升综合素质,提高政治站位和工作水平。

3.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带头实干,认真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不畏惧矛盾,困难面前不退缩,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4.?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5.保守秘密,接受监督。强化保密意识,严守保密纪律和办案纪律,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6.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坚持不懈加强党性修养,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襟怀坦荡、光明磊落、诚实守信,不欺瞒组织,不欺骗群众,时刻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二、纪律规定

1.不准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纪的宴请、健身、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从事营利活动;

4.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5.不准打听、泄露监督执纪中尚未公开的信息;

6.不准违规干预、插手工程项目招标或者影响监督执纪问责等活动;

7.不准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或者履行监督责任不力;

8.不准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应当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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