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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理解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来源:中国民族报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1日    点击数:

  如何认识和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没有这方面的实践,列宁虽然提出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但没有来得及探索和实践。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包括我国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我们党在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上,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左”的错误。我国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积极探索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推进宗教进行了适应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运动,但由于对宗教认识的“左”的错误,导致未能很好地处理二者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我们党逐渐认识了宗教的长期性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事实,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命题。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的内涵,需要全面认识,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深化、贯彻与落实。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涵义和精神实质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特定的政治内涵:1、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3、宗教界应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4、宗教界与各民族人民一道,应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精神实质是团结广大信教群众,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相适应的过程是求同存异的过程,是不断发展的过程。只有相适应,才能既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又有利于宗教的发展。实践证明,适应是有利于双方发展的好事,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正确的选择。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社会基础

  为什么在“左”的思想占支配地位的情况下,人们不会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这不仅与人们对宗教的错误理解有关,而且也与对社会主义的不科学理解有关。在那时,社会主义仅仅被理解为一种纯粹的、先进的意识形态,只有通过各种批判和斗争才能维持人们头脑中的社会主义观念的纯洁性。社会群体被划分为思想上先进或落后的两个派别,以此来作为拥护或反对社会主义的分水岭。而宗教是唯心主义,那当然就是落后的、反动的势力(唯心主义等于政治上反动是当时流行的公式),是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根本没有资格谈什么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那个年代,如果有人谈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会被认为“右倾”、丧失立场或别有用心。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创立,彻底改变了人们对社会主义的扭曲的认识,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包括宗教这个因素。应当说,这是我们党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社会基础。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条件

  古人讲:和而不同,同则不继。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是两个不同的事物,正因为不同才需要相适应。这告诉我们:相适应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社会主义社会,一个是宗教。二者缺一不可。相适应是一个双向的过程,而不是单向的。社会的总体利益、总体价值取向决定宗教的走向,社会的子系统对母系统的服务,这是宗教适应社会的方面。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也要承认宗教的存在,贯彻宗教政策,尊重宗教信仰,保护信教群众的利益,否则,就失去了相适应的前提。

  从社会主义社会方面来看。过去,一些人只谈宗教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否则就不能生存,这当然是对的。但相适应决不只是宗教的一厢情愿。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自身的需要。社会主义社会本身也要为相适应创造条件。在“左”的路线占统治地位时,党的宗教政策遭到破坏,宗教被视为落后、反动的代名词。在这样的氛围下,就是宗教即使主动要求与社会主义社会相识应也是不可能的。我们不仅要从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两个方面来探索二者相适应的命题,还要看到,社会主义社会是矛盾的主导方面。社会主义社会越发展、越壮大、越繁荣,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越有基础。因为,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稳定,国泰民安,宗教就会健康发展;社会动荡,民不聊生,宗教往往成为他人利用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不能以静观的姿态等待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应当努力工作,积极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是一篇大文章,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从宗教界方面来看。宗教界应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克服消极因素,发扬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上世纪50年代,我国宗教内部的改革是很成功的,但并不意味着宗教改革已经最终完成。各宗教都有一个提高素质、适应新形势的过程。李瑞环同志曾对佛教界谈到宗教的各项工作和认识要与现代科学的发展相适应的问题。他说:“按照传统习惯,庙里烧香都在大殿里,这样就很危险,起码要把烧香移到大殿外边来,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西双版纳有几个民族都信仰佛教,有一个习惯是男孩要去庙里当一段时间的和尚。我找他们谈到这个问题,十二三岁恰恰是上学的年龄,我希望至少庙里要合理安排一些课程,不要让那些小男孩当几年和尚就中断读书。过去没有从寺庙出来再上大学、再上研究生的,或者有这样想法的人少,现在有这种想法的人就多。教学课程的安排要照顾这个特殊的情况。社会在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很快,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宗教界应当适应新形势的变化,适时作出改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这就决定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要经过若干不同的阶段,各个阶段都有适合该阶段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这说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上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宗教适应社会制度变革的需要,天主教、基督教方面革掉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方面革掉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就是适应了当时的国家法律和政策的需要。上世纪50年代的宗教改革,使我国宗教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现在,我们面临着科学发展的任务,面临着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任务,宗教界应当在这个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任务,继续前进,而不是后退。

  相适应既然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那么这个过程就会不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矛盾,相适应的过程就是解决矛盾的过程。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论断的提出,就是因为还存在着许多矛盾,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还常常表现为不相适应的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研究这些矛盾,特别是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矛盾,促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地相适应。

  (作者辛世俊,郑州大学学报主编、教授,本文系2012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提高党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能力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如何认识和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没有这方面的实践,列宁虽然提出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但没有来得及探索和实践。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包括我国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我们党在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上,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左”的错误。我国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积极探索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推进宗教进行了适应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运动,但由于对宗教认识的“左”的错误,导致未能很好地处理二者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我们党逐渐认识了宗教的长期性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事实,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命题。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的内涵,需要全面认识,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深化、贯彻与落实。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涵义和精神实质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特定的政治内涵:1、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3、宗教界应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4、宗教界与各民族人民一道,应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精神实质是团结广大信教群众,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相适应的过程是求同存异的过程,是不断发展的过程。只有相适应,才能既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又有利于宗教的发展。实践证明,适应是有利于双方发展的好事,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正确的选择。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社会基础

  为什么在“左”的思想占支配地位的情况下,人们不会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这不仅与人们对宗教的错误理解有关,而且也与对社会主义的不科学理解有关。在那时,社会主义仅仅被理解为一种纯粹的、先进的意识形态,只有通过各种批判和斗争才能维持人们头脑中的社会主义观念的纯洁性。社会群体被划分为思想上先进或落后的两个派别,以此来作为拥护或反对社会主义的分水岭。而宗教是唯心主义,那当然就是落后的、反动的势力(唯心主义等于政治上反动是当时流行的公式),是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根本没有资格谈什么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那个年代,如果有人谈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会被认为“右倾”、丧失立场或别有用心。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创立,彻底改变了人们对社会主义的扭曲的认识,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包括宗教这个因素。应当说,这是我们党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社会基础。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条件

  古人讲:和而不同,同则不继。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是两个不同的事物,正因为不同才需要相适应。这告诉我们:相适应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社会主义社会,一个是宗教。二者缺一不可。相适应是一个双向的过程,而不是单向的。社会的总体利益、总体价值取向决定宗教的走向,社会的子系统对母系统的服务,这是宗教适应社会的方面。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也要承认宗教的存在,贯彻宗教政策,尊重宗教信仰,保护信教群众的利益,否则,就失去了相适应的前提。

  从社会主义社会方面来看。过去,一些人只谈宗教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否则就不能生存,这当然是对的。但相适应决不只是宗教的一厢情愿。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自身的需要。社会主义社会本身也要为相适应创造条件。在“左”的路线占统治地位时,党的宗教政策遭到破坏,宗教被视为落后、反动的代名词。在这样的氛围下,就是宗教即使主动要求与社会主义社会相识应也是不可能的。我们不仅要从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两个方面来探索二者相适应的命题,还要看到,社会主义社会是矛盾的主导方面。社会主义社会越发展、越壮大、越繁荣,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越有基础。因为,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稳定,国泰民安,宗教就会健康发展;社会动荡,民不聊生,宗教往往成为他人利用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不能以静观的姿态等待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应当努力工作,积极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是一篇大文章,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从宗教界方面来看。宗教界应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克服消极因素,发扬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上世纪50年代,我国宗教内部的改革是很成功的,但并不意味着宗教改革已经最终完成。各宗教都有一个提高素质、适应新形势的过程。李瑞环同志曾对佛教界谈到宗教的各项工作和认识要与现代科学的发展相适应的问题。他说:“按照传统习惯,庙里烧香都在大殿里,这样就很危险,起码要把烧香移到大殿外边来,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西双版纳有几个民族都信仰佛教,有一个习惯是男孩要去庙里当一段时间的和尚。我找他们谈到这个问题,十二三岁恰恰是上学的年龄,我希望至少庙里要合理安排一些课程,不要让那些小男孩当几年和尚就中断读书。过去没有从寺庙出来再上大学、再上研究生的,或者有这样想法的人少,现在有这种想法的人就多。教学课程的安排要照顾这个特殊的情况。社会在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很快,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宗教界应当适应新形势的变化,适时作出改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这就决定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要经过若干不同的阶段,各个阶段都有适合该阶段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这说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上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宗教适应社会制度变革的需要,天主教、基督教方面革掉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方面革掉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就是适应了当时的国家法律和政策的需要。上世纪50年代的宗教改革,使我国宗教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现在,我们面临着科学发展的任务,面临着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任务,宗教界应当在这个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任务,继续前进,而不是后退。

  相适应既然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那么这个过程就会不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矛盾,相适应的过程就是解决矛盾的过程。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论断的提出,就是因为还存在着许多矛盾,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还常常表现为不相适应的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研究这些矛盾,特别是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矛盾,促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地相适应。

  (作者辛世俊,郑州大学学报主编、教授,本文系2012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提高党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能力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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