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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心理的构建是多元文化和谐的心理基础
来源:中国民族报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1日    点击数:

民族关系作为多民族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它的良性发展关乎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国家统一。因此,当代世界各国在处理本国民族关系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通过各种途径加强不同民族之间的认同与理解,同时也积极推进“民族国家建设”进程。我国一直在试图构建一套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为内核的国民民族教育体系,以推动各民族间的认同,同时积极构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经过多年构建,可以说,我国的民族团结工作在民族整合和民族国家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可是,我们在相关研究中也发现,部分基层组织的民族团结工作多注重理论与政策宣讲,在对民族政策认识不足、教育方法与活动形式把握不当的情况下,这种宣讲往往容易引起受众的心理抗拒,并削弱与降低民族间的互信与交往的心理预期。因此,在民族团结心理构建过程中,应多关注民族意识、民族认知结构差异、宗教心理等心理因素,深化民族交往的广度与深度,完善国民民族教育体系,以顺应民族发展需要。

一、民族团结心理的组成

(一)民族团结认知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与目标。民族团结认知即民族个体对民族团结的感知、认识与思考。民族团结认知是民族团结心理构建的基础,这种认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认知主体对我国多民族、多元文化构成的社会事实的感知。二是认知主体对他民族文化的认识。三是认知主体对我国各民族接触、联系与交往的历史过程、现实状况和未来发展的认识与思考。四是认知主体对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方法和目标的认识与认同。

民族团结认知可以分为自发和自觉两个层次。自发层次的民族团结认知是民族个体在社会化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种朴素的、潜意识层面的处理民族关系的认知与经验。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在紧密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交往中自然地形成了比较普遍的对他民族亲近、友善、团结的交往观念。自发层次的民族团结认知是我们构建民族团结的心理基础,但自发层次的民族团结观是一种先验性、盲目性和感性的认知结果,因此不具稳定性,易受社会情境变迁和民族交往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认知偏差。自觉层次的民族团结认知是民族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主动接受国家、政府、公共教育体系等社会组织系统的观念,在明确公民权利与义务,社会责任与爱国精神的基础上,有意识地运用民族团结的知识认识、处理社会生活中的民族交往问题,它是民族团结价值理念的主动选择与内化。与自发的民族团结认知相比,自觉层次的民族团结认知在认知的框架、选择等方面具有稳定性和能动性,因此是一种理性的、系统的民族团结认知。

(二)民族团结态度

民族团结态度是民族团结心理的持久体系,作为民族交往的“中介”,它是民族个体基于民族团结认知和民族交往经验基础上对他民族表现出的一种意向性心理反应。作为一种内隐性的心理结构,民族团结态度对民族个体的交往行为有巨大的影响。

民族团结态度结构中,民族个体对同一态度客体可能同时存在两种不同的评价,一种是能被人们所意识到、所承认的外显的态度;另一种则是无意识的、自动激活的内隐的态度。在民族交往中,民族个体很可能对交往民族存在一种稍纵即逝的、消极的刻板印象与歧视态度,这是对民族团结的内隐态度。在一定社会情境中,这种态度能够被无意识地迅速地激活和使用。但是,在社会群体压力之下,民族团结显然应是民族个体彰显的外显态度。民族团结双重态度的存在,可能会出现两种交往结果:一是民族个体没有较多的心理能量和动机从记忆中检索到外显态度,内隐态度处于交往态度的主导地位。交往主体在族际交往中会凸显与对方的差异,标明内群体与外群体的界限,高度认同本民族群体,排斥外群体的民族身份。这种心理倾向会巩固内隐态度,强化民族间的偏见与歧视。二是民族个体如果有较多的心理能量和动机从记忆中检索到外显态度,并且超越和压制内隐态度,民族个体则会强调与对方的共性,就会寻求对他民族的认同,弱化彼此之间的民族身份,从而调适好民族交往的心理。民族团结的内隐与外显态度的存在一方面表明多民族国家通过社会组织体系开展民族团结心理构建的必要;另一方面也为我们改变习惯化的内隐态度,培育外显民族团结态度提供的基本思路,即依赖于外部力量使民族团结外显态度有足够的心理能量和动机超越内隐态度,同时需要积极推进民族之间的文化认知,消解因认知偏差造成的刻板印象与民族偏见。

(三)民族团结的行为倾向与交往策略

民族团结心理虽然表现为一种心理倾向而非行为,但是人的心理活动往往是不能直接观察的一种假设,只能通过自我报告和从个体的外部行为去推知。因此,广义的理解,民族团结心理除包含民族团结的认知与态度外,还包括基于二者基础之上的外部行为——行为倾向与交往策略。民族团结的行为倾向是民族交往的预备状态,在实践上表现为交往策略,即交往主体与客体为了交流与往来而采取的实际行动的方式,即如何进行交往。纵观中国历史上的民族交往方式,主要表现为战争、和亲、会盟、互市和朝贡以及文化交流、使节往来等形式,这些不同的交往形式在历史上对民族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尽管改革开放前我国传统社会跨地域和跨阶层的社会流动较少,但一些独具特色的民族交往方式在地方社会孕育生长,并成为表达民族团结的重要话语。例如,在宁夏固原地区,当地回汉民族间就存在着一种以“虚拟亲子关系”为主要形式的“干亲交往”。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我国各民族跨地域和跨阶层的流动速度加快,各民族间基于经济交往的共同利益增多,民族交往的需要动机增长,民族身份在民族交往中的地位日益弱化,民族交往方式的多样、交往的频度和广度的增多和拓宽,都为民族团结心理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二、民族团结心理构建的心理因素

(一)民族意识

民族意识是“社会人”最为重要的一种群体意识,它是民族个体在与他民族交往的过程中,对自身所属民族团体的认知结果。作为民族文化代表因子的民族个体,只有在群体形成和社会化过程中自识为民族群体的一员才能够维系本民族的存在和发展。因此,民族意识是民族团结心理构建无法回避的民族心理现象,理性、健康的民族意识的培育也是民族团结心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从民族意识心理经验发生的本源看,差异性是民族意识产生的最终根源。因此,在认可各民族族体属性与族体地位平等、力求让受众承认差异存在和理解民族共生属性及内在逻辑的基础上,实现民族间的相互认同是民族团结心理构建的基本前提。从新疆某高校一位回族男教师所言可体悟一二:“我是知识分子出身,我对孩子的教育就是家庭式的穆斯林教育。孩子在学校里除了知道自己不能吃大肉之外,其他方面和别的同学没有差别。但是,后来学校里搞‘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老师告诉班里的汉族学生,要帮助少数民族同学。我的孩子很纳闷,回来就问我:‘我的学习成绩在我们班是非常好的,老师为什么让汉族同学帮助我?是我帮助他们才对。’我认为这种教育理念的失误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小孩子从小都是一样的,老师大可用其他的方式方法告诉同学怎么和身边其他民族的同学和睦相处,而这种不恰当的教育方式无形之中就让孩子们有了差别感和距离感。”

此外,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和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之后,某些地方在民族团结工作中偏重对少数民族一方的教育,这也无意识地造成受众社会交往中的差别感,推动了部分民族群众民族意识的增强,这需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与反省。

(二)民族认知结构的差异

认知是人对事物知晓的历程,从人的心理结构讲,个体对外界刺激的反应总是建立在其对所生活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适应积累的经验基础之上。因此,民族作为具有特定文化的人们共同体,其风俗习惯、价值观念、性格气质、心理结构等事项都会对民族个体的认知产生一定的影响。

民族认知结构中,认知框架处于核心地位。认知框架是民族成员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在习得本民族文化的同时,承袭下来的一套认识外界和积累知识的惯例。对同一事物,不同民族的个体总是根据先前的心理经验去解释,即民族个体总是按照民族传统知识和固化认知模式去认识和感知外部世界,这种继承与顺应不是无选择的,而是选择那些带有民族性、传统性、稳定性的认知成果,以认同的方式继承下来,并作为个体独立认知的出发点和顺应民族群体、标榜民族身份方式和手段。笔者在参加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某座谈会时获得资料显示:“在新疆南疆的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当地维吾尔族与柯尔克孜族农民主要饲养一种名字叫“买买提”的羊。2009年,由于山东的小尾寒羊产崽高、育肥容易,所以州政府决定在全州范围内推广山东小尾寒羊的饲养。但是,维吾尔族与柯尔克孜族老乡很难认同这种羊。老乡们认为:‘羊就生一胎嘛。这个羊(指山东小尾寒羊)一胎要生五六个,这哪里是羊?这羊是不是我们的羊?这是不是和猪杂交的呢’。”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一方面普及知识,另一方面把种羊分给阿克陶县皮拉里乡的几个宗教人士进行示范养殖,逐渐才为当地民众所接受。

显然,民族群体面对新事物往往以认知框架内已有的经验和知识去甄别与分析,因此我们要将民族团结这一价值理念内化为民族群体族际交往中的主动选择,我们就要分析不同民族认知结构的差异,选用利于新认知结构生长和民族群体易于接受的方式和手段。

(三)宗教心理

宗教心理是民族心理的构成要素之一。我国是一个宗教资源丰富的国家,56个民族的部分群众信仰着不同的宗教,保存着许多宗教禁忌。因此,充分重视和通过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来发挥宗教的社会整合、社会控制作用是民族团结心理构建的重要方面。我们应充分重视和发挥宗教信仰在促进信教群众心理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基础上,我们也要积极完善沟通渠道,引导不同宗教信仰群体间的沟通与对话,挖掘不同宗教在交往理念上的契合,将宗教作为社会资本引入民族团结心理构建之中,充分发挥宗教的社会治理功能。

三、民族团结心理构建的基本路径

(一)以现代文化为引领,推进民族间的文化认知与文化对话,促进多民族文化共生

民族个体的观念与行为处处会打上民族文化影响的烙印。在我国,一方面我国传统社会跨地域和跨阶层的社会流动有限,因此各民族对他民族文化认知的路径较窄;另一方面,尽管我国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朴素的民族团结认知,但在快速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这种先验性的认知往往抵御不了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带来的民族心理上的抗拒与冲突。因此,我国各民族间的文化认知与文化对话现状并不容乐观,有些人甚至存在对他民族的文化偏见和文化定势。如笔者在新疆南疆地区的调查数据显示,46.9%的汉族被访问者对维吾尔族的文化与风俗习惯了解一些或不了解,而60.8%的维吾尔族被访者对汉族的文化与风俗习惯了解一些或不了解。可以说,这一调查结果不容乐观,两个文化结构相去甚远的民族对彼此的文化认知处于较低水平的话,那么在族际交往中很容易产生心理隔阂与互信脆弱,在一定情况下,还会造成民族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马丁·路德·金曾言:“人们之所以相互仇恨,是因为他们相互害怕。他们之所以相互害怕是因为他们相互不了解。他们之所以相互不了解,是因为他们相互不能交流。他们之所以相互不能交流,是因为他们相互隔离。我们经历中令人悲哀的教训是,有时我们相邻而立,却彼此隔离,心与心之间相距千里。如果要想建立稳固的社区,我们就必须缩短这种距离。”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这样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多宗教国家,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培育包容开放的民族交往态度,积极开拓民族文化认知与文化对话的窗口与路径,推进民族间的认同与理解是构建民族团结心理的必由之路。

(二)以公民身份认同构建为核心,完善国民民族教育体系建设

从本质上讲,民族团结心理构建的核心是要引导民族个体正确地认知与评价个体与民族、民族与民族、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这三组关系的恰当处理首先对民族个体的各种身份认同(民族身份、公民身份、团体身份、组织身份等)的有效整合提出要求。当代民族国家本质上是一种公民社会,公民是现代社会个体的一种新身份,表现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关系,他被授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与以往任何身份完全不同,其核心内容包括特定的权利、义务、责任、忠诚对象、认同和行事规则等。现代社会整合的核心即公民身份的确立,如果多民族国家民族个体以公民身份为核心的身份整合失败,就会出现个体身份认同的失范。在一定社会情境下,民族身份、地域身份凌驾于公民身份之上,严重时会危及国家的统一与地方社会的稳定。因此,民族团结心理的构建首先应以公民身份认同构建为核心,要将国家法律体系内的公民身份确定为一个民族成员的第一身份。其次,民族团结心理应是多民族国家民族群体普遍享有的一种社会心理,这种心理的构建需要家庭、大众传媒、公共教育系统、各类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但是,在我国以往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存在着社会参与力量不强,舆论导向有偏差,教育形式单调,国家观、中华民族意识以及爱国主义教育不到位等问题;我国国民“民族”教育存在“重政府轻社会,重知轻行,重一元轻多元”等误区。因此,积极构建一套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民广泛参与的国民民族教育体系势在必行。这一体系需要以公民意识教育为核心,以国家制度认同和中华民族认同为导向,以社会的广泛参与为基础,积极引导各民族培育理性、健康的民族意识和包容他者的民族交往心态。

(三)顺应民族发展意识与发展需要,夯实民族团结心理构建的物质基础

在民族社会发展进程中,民族是文化共同体,更是利益共同体,各民族基于民族利益的差异往往会引起民族群体对本民族生存与发展的环境、条件、地位等的关注。民族的发展意识与发展心理在一定条件下会引导民族个体关心、注重和维护本民族的利益,并通过努力提高自身行使民族平等的能力,从而成为一个民族发展进步的动力。但是,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有效的利益表达、制度调节和利益推进机制的话,这种需要与动机很可能就会成为增进对本民族群体认同,强化对异民族的排斥与偏见的工具。

在我国,由于历史上我国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的滞后及少数民族地区利益分布相对薄弱,因此当代我国各民族存在一定的社会结构性差异,并且这种差异在剧烈的社会转型中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表现在意识层面,处于不同发展地位民族的民族意识的普遍复苏,并在国家利益分配体系中对本民族利益的日益关注,而且因民族发展差距与发展需要动机增长而缘起的民族意识高涨和民族矛盾与摩擦,日益成为影响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的重要因素。笔者在新疆南疆地区的调查显示,尽管97.2%的汉族被访问者和96.3%的维吾尔族被访问者都非常赞同或赞同“搞分裂对哪个民族都不好的说法”,但对维吾尔族和汉族交往中的“民族心理距离”的测量则显示,两个民族彼此在公共领域和生活领域都保持着清晰的民族界限,甚至在生活中存在偏见和歧视。这其中的原因之一正如一位喀什的基层干部所言:“现在一些非法的势力就是利用这个经济问题,到农牧民那里乱宣传,很多农牧民看不上电视,其中一些人就跟着非法宗教走。对于没有生计手段的人来说很容易受蒙骗、受鼓动,一看自己与他人确实有差别,心理上就会发生变化。我想我们最关键的还是民生问题,如果各民族各方面能够走在一个起跑线上,我想南疆的稳定是没有问题的。”

因此,构建民族团结心理,顺应民族的发展意识与发展需要是基础,也是保障。首先,我们应建立一套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使民族群众的心理诉求、情绪情感有合理表达的途径;其次,完善民族利益保障的制度调节和推进机制,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实现民族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切入点,让各族人民享受我国社会改革与发展的红利;再次,我们还需大力加强边疆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倡导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强调中华民族和国家整体利益,引导各民族培育理性、健康的民族意识和科学的利益观;最后,通过政策、法令和措施,改善和提高少数民族在行使平等权利能力的同时,还应在相关社会经济政策的实施中尽量发挥当地少数民族群体的主体作用,调动少数民族参与地方建设的积极性与能力。(戴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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