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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7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实际,对《黑龙江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黑工程院办发[2007]16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全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五)负责用于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七)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八)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

(九)接受省教育厅、财政厅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范围及职责是: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资金总账的管理;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房产的分配及维修管理;

(四)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类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五)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等非印刷品资料的管理;

(七)产业处负责校办产业的国有资产、商标权、商誉及其他有关产品销售等权益的管理;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缴纳工作;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学校各单位(部门)是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对占用的国有资产负责有直接使用、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各使用单位实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领导总负责,领用人具体负责的制度,并由资产管理员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需要制订本单位(部门)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的帐、物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验收、登记、清查、统计报表,办理报损、报废、调剂、人员变动交接手续等。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人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国资处每年根据省财政厅发布的采购目录及规定执行学校年度采购项目。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申请购置资产在采购目录内的或购置资产在采购目录以外且规定限额以上的,按《黑龙江工程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文号)办法报批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国资处进行调剂,并备案,具体按《黑龙江工程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学校有关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的行为,依照《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调拨等。

第十九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资处、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办公会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报教育厅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资处、财务处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国资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处置工作,并将审批结果及处置情况定期报教育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处置按《黑龙江工程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及我省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教育厅申请调解,或者由教育厅报财政厅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时,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厅审核并报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产权纠纷,由学校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纠纷处理的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各单位(部门)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上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由国资处代表学校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上级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提出申请,报教育厅、财政厅立项后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财政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各单位(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全体教职工均有管理本学校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率。国资处代表学校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其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履行其职责,对其管理使用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和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不进行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国有资产报表及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出租、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搞创收的;

(四)弄虚作假,侵占学校国有资产和谋求私利的;

(五)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火灾等事故的;

(六)其它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按照每年省财政厅下发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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