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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0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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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由原黑龙江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原哈尔滨工程高等专科学校于2000年3月22日合并组建而成的黑龙江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2014年12月22日,学校成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原黑龙江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1952年建立的东北河运学校,隶属原东北人民政府,1962年改建为黑龙江省交通学校,隶属黑龙江省交通厅,1994年更名为黑龙江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原哈尔滨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1953年建立的哈尔滨土木建筑工程学校分校(测量专业),隶属原重工业部,1959年更名为冶金测量专科学校,隶属原冶金工业部,1994年更名为哈尔滨工程高等专科学校,1998年转为隶属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原两所学校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立足龙江,面向全国,始终以服务经济社会和交通、测绘行业发展为己任,培养了大批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为国家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面向未来,学校以“明德求真、知行合一”为校训,以地方性、应用型、国际化为发展定位,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第一章 ? ?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办学、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黑龙江工程学院,简称为黑工程;英文全称为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为HLJIT。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234号。学校设有道外校区、南岗校区和松北校区。学校官方网址为。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设立,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教育部批准。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及国防科技工业发展,面向基层和一线,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八条 ?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开展继续教育、职业教育、中外合作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完善开放多元的人才培养结构体系。

第九条 ?学校设有工学、管理学、理学、文学、经济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努力构建以工科为主体,突出交通、测绘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二章 ?政府与学校

第十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指导学校办学方向;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的科学发展。

第十一条?黑龙江省教育厅依法规范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依法自主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考核与成绩评定标准;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位;

(五)自主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等各级各类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 ?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应程序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工作机会,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相应薪酬和福利待遇;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请求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杜绝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中为教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术自由。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应程序负责处理教职工申诉事宜。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领导体制

第三十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工程学院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学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优良校风、学风、教风,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校全委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性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负有监督责任,接受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检查和考核评价;定期向师生员工、群众组织、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实行党代会提案制,实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决策、协调与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检机关和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整合监督力量,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六章 ?学术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规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监督机制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作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人数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确定,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选举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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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校长聘任,任期一般为4年,可按照职务替代原则调整任期。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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