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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处分(处理)程序规定(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30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教育厅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于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对学生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处理决定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条 学校在处理或处分学生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包括取证、查实、审查、决定、送达等基本程序。

第二章? 取证与查实

??? 第五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学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对学生处理工作。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陈述;

(二)证人证言;

(三)书证;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五)其他证据材料。

第六条 对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由院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对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在做出纪律处分之前,必须经过调查程序。调查由学生所在院系组织实施。

??? 第八条 调查人员应为两人以上,调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调查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单位、专业、学号以及事实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材料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九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学生工作处保留调查材料的原件。

第十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生工作处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十一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 第十二条 学校查清事实后,对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处理)的,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处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前,院系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院系应当充分听取当事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笔录。结束时,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应注明并由见证人签名。学生陈述和申辩之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 对当事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工作处进行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经审查,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生工作处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处理),应当出具处分(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处理)的事实和依据;

(三)处分(处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章 送达与备案

第十七条 院系应当直接将处分(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处理)学生本人,由被处分(处理)学生本人签字领取。

第十八条 学生拒绝签收或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处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处理)当事学生或者其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处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当事人仍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处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处理)学生无法联系,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九条 学生受到处分后,如能认真改正错误,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在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6个月后,记过、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如果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可以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学生解除处分,应向所在院系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通过,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填写《学生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报学生工作处和主管校领导批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章 听证

第二十条 学校拟对学生处以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时,院系应当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求听证的,必须在收到拟处分(处理)决定送达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学校经过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召开。

第二十二条?当事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

(一)有权对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当事学生在听证中的义务:

(一)认真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

(二)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二十四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主持人和记录人名单,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事件调查人员提出学生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处理)建议;

  (三)当事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拟被处分(处理)学生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六章 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提出书面申诉。提出申诉的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主管党政办、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党政办、学生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正当理由)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0日。

??? 第二十八条 参与申诉复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

(二)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学校应当对相关人员作出回避决定的;

(三)是处理决定的调查人员的;

(四)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受处分(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延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做出处理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处理)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第三十二条 从处分(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处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处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算起,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处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黑龙江省教育厅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投诉。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执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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