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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工程学
来源: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16日    点击数:

第一节    住宿管理 

    第一条  学生公寓实行交费住宿。在籍学生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院统一要求在校内住宿。学生须持学院财务部门出具的交费凭据及有关证件,按时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二条  在籍学生有特殊情况申请走读的,须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填写意见,经所在系、部、职业技术学院同意,学生工作部批准,计财处备案后,公寓管理中心予以办理。
    第三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住宿费每学年交纳一次。
    第四条  公寓房间由公寓管理中心会同学生工作部进行分配与调整。住宿人入住房间、床位由公寓管理中心安排。未经公寓管理中心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房间及床位。
    第五条  每间宿舍按照相关标准安排6?8人住宿。学生寝室设寝室长一名,寝室长负责寝室的日常管理和文化建设,其他同学应服从寝室长的管理并积极配合工作。每个寝室成员都要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六条  原则学生寝室钥匙不外借,有特殊原因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住宿学生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须及时上报楼长,由楼长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丢失钥匙者负责承担。丢失钥匙不报告、私配钥匙、私换门锁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七条  学院以系、部、职业技术学院为单位集中安排住宿,学生入住后原则不予调寝。住宿学生有特殊情况,要求调换房间或调整床位,只在每年的7月份统一办理。办理程序:学生本人到公寓管理中心填写调寝申请表,由学生本人持申请表到所在系、部、职业技术学院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审批,财务处登记,到公寓管理中心备案,申请人需在三日内完成调整搬迁。
    第八条  住宿学生因病需要他人照顾或患有危害他人健康的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退宿的,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经所在系、部、职业技术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批,财务处登记后,公寓管理中心予以办理。
    第九条  住宿学生因违纪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在接到学院通知后,三日内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因休学、退学、转学、出国或其它个人原因需退宿者,应持相关证明按时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第十条  学生毕业退宿时,楼长对寝室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在《毕业生离校通知单》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退宿后学生须及时带走自己的物品,交还寝室钥匙,并立即离开公寓。
    第十二条  毕业离校学生退宿后因有特殊情况还需暂住者,凭有关证明继续办理住宿手续,签安全协议。公寓管理中心集中安排住宿,且只提供五天暂住时间。
    第十三条  本校专升本同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凭毕业证书和录取通知书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手续,在指定房间入住。考入外校的研究生或专生本的同学,办理毕业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学生公寓。
    第十四条 不得留非本寝室人员入住。

第二节    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要讲文明、讲卫生、讲公德。生活、学习用品要摆放整齐。寝室内卫生要每天清扫,被罩、床单、枕巾应经常换洗,保持良好的室内卫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第十六条  不得在墙面上涂写、刻画、订钉子、张贴、蹬踏脚印;不得在门、窗玻璃上张贴;不得乱泼污水;不得在宿舍楼内豢养狗、猫、兔、鸽、鸟、家禽等各种动物。
    第十七条  各公寓楼卫生保洁员负责公共卫生(包括走廊、楼梯、公共厕所、公共洗漱间等)清理。学生应尊重卫生保洁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严禁高空抛物,乱丢果皮、烟头、纸屑,向走廊、楼梯、窗外倾倒杂物。
    第十七八条  学生公寓室内卫生实行值日生制,值日生每日上午8:00前、下午上课前打扫好寝室并将垃圾放到洗漱间垃圾桶内,严禁放在走廊。学生每周三下午对寝室进行卫生大扫除。  

第三节    治安秩序管理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公寓安全,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注意安全防火,不得在室内使用明火;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私自更换开关、插座;禁止使用电热棒、电炉、电饭锅、应急灯、电蚊香、电热板、电热杯等违禁电器;禁止在公寓内焚烧废弃物;禁止破坏、挪用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非紧急逃生情况下,禁止私开一楼窗户防护栏。
    第二十一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等措施。不能自救时,应及时撤离现场。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酌情及时报告公安110、校园110、公寓管理中心等。
    第二十二条  不得擅自攀爬宿舍门、窗、阳台及楼顶;不得在公寓内存放公安部门管制的枪支、刀具、易腐蚀及放射性物品,不得使用明火。违反规定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的贵重设备、物品,建议办理个人财产保险,在公寓内存放时,应妥善保管;寒暑假期间或外出实习,应将贵重物品、证件等自行带走。否则,损失自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查寝制度。查寝人员应佩戴有关工作牌(证)。住宿学生应接受查寝人员的检查和询问,礼貌回答问题。发现违规违纪现象,查寝人员进行现场处理,明确处理意见,住宿学生应服从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或他人携带物品离开学生公寓,应自觉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查验无问题方可带出。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吵闹、大声喧哗、斗殴、酗酒或大音量使用影音设备;不得在公共区域内赤身裸体。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公寓范围内经商、设维修点和培训班等; 严禁传销。  
    第二十八条  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严禁在公寓园区内集会、游行、示威;严禁进行反动宣传,不听劝告者按学院规定给予处分,组织策划者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入住公寓的学生如发现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或违反工作条例的行为,可向公寓管理中心投诉。

第四节    物资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进住寝室时,在公寓管理中心对资产进行登记,寝室长为指定管理员。公寓内配备的家具、设备和设施,未经公寓管理中心同意,住宿学生不得随意更换、改造或拆卸。学生因调换寝室、毕业或其它原因退宿,公寓管理中心按资产登记情况进行验收,齐全无损的方可办理手续。家具、门窗、设备和设施等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当事人不明的,由寝室成员集体赔偿。清扫用品每年发放一次。
    第三十一条  严禁用寝室电话号在街道上做广告,如被城市管理部门停机,由当事学生承担罚款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自备计算机出入公寓时,须在公寓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学生如有上网需求,须到学院网络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不得跨寝室私接乱拉网线。    

第五节    水电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强化节能意识,自觉节约能源,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使用智能限电装置,每个寝室能满足300W以内阻性负载的使用,如果学生寝室用电量超出限电标准,会出现瞬间电压波动现象。如所在寝室存在经常性断电现象,学生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维修前,计算机暂停使用。公寓管理中心不承担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内应使用符合用电规范的,正规厂家生产的,有质量合格证明的电器设备及移动电源,正确使用电源控制设备,严禁私接电源线。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公寓内必须做到人走切断一切电源,如电器设备在无人监护情况下未切断电源,则视为违规用电。
    第三十七条  公寓内照明设备及电源设施发生故障时,学生不得随意拆装,应及时到公寓门卫室登记,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寝室送电时间,工作日内早6:30至晚22:30;节假日、双休日送电时间延长半小时。封寝时间为熄灯前10分钟。

第六节    维修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的小型维修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专项维修按年度计划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若宿舍设施损坏,住宿学生应及时报修(电话线路出现问题向学院电信中心报修)。
   第四十条  寝室内家具、设施自然损坏,给予免费维修;若人为损坏,除收取材料和人工费外,还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处罚。
   (一)下列情况实行免费维修
   1.地面、墙面自然破损;
   2.下水道堵塞;
   3.水管界面处漏水、水管破裂;
   4.墙壁潮湿、渗水;
   5.日光灯管、灯座自然损坏;
   6.电话线路故障;
   7.门插、窗插自然损坏;
   8.照明、网络线路自然故障;
   9.安全防护设施遭外力破坏;
   10.其它非人为损坏设备、设施。
   (二)下列情况实行自费维修
   1.门窗玻璃人为破损;
   2.寝室门、柜门、窗框人为断裂或破损;
   3.门插、门锁人为损坏或丢失;
   4.桌、凳、架、柜人为断裂、烧损或丢失;
   5.水龙头人为断臂;
   6.插座、开关人为断裂;
   7.地面、墙面人为污染或破坏;
   8.床架(含护栏)人为损坏、丢失;
   9.人为损坏各种线路;
   10.日光灯管、灯座人为损坏;
   11.其它人为损坏项目。

第七节     文化建设

    第四十一条  公寓文化建设,要求内容健康向上,简洁雅致,富有知识性、趣味性、先进性,融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文化教育于一体。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寝室之间应互帮互学,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室雅人和的氛围,繁荣寝室文化。
    第四十三条  公寓文化的开展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适时举办寝室文化节,浓厚公寓育人氛围。
    第四十四条  在寝室内使用计算机,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严禁使用计算机玩色情电子游戏、看色情盘片和登陆色情网站;严禁查阅、下载、调用、复制、传播反动、色情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
    第四十五条  使用电话,应文明对话,礼貌用语,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八节   假期住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假期学生原则上全部离校,特殊情况留校同学持《假期住宿审批表》和《假期住宿安全协议》经所在系、部、职业技术学院批准后,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十七条  公寓管理中心按照学院假期安排确定开寝时间,中间无故返校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不予接待。
    第四十八条  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集中住宿,以便管理 。
    第四十九条  假期住校学生须严格遵守公寓管理中心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假期离校的学生放假后按规定时间离开寝室。

第九节  “文明寝室”考评

    第五十一条  考评程序
    (一)首先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成立自评小组,依据学院下发评比标准,评出合格寝室及优秀寝室(系优秀寝室数量不少于本系寝室总数的三分之一),将评选结果上报院团委;
    (二)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寝室推荐情况,结合对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寝室抽检情况进行联评,评出优秀标兵寝室、文明寝室,公布评比结果;
    (三)对优秀标兵寝室、文明寝室,颁发流动红旗,给予标兵寝室相应的物质奖励,登记备案,作为学院表彰、加量化分、组织考核及毕业生择优推荐的参考依据;
    (四)对不合格的寝室,将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不合格寝室成员不得参加本学年度评优活动。
    第五十二条 “文明寝室”评比标准 
    (一)团结向上。寝室成员思想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学院、系(部)、班、公寓楼组织的各项活动。成员之间团结互助,集体荣誉感强,敢于抵制不良行为;
    (二)勤奋学习。寝室全体成员勤奋好学,遵守纪律,互帮互学,不断提高学习成绩;
    (三)遵纪守法。寝室全体成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公约、协议;
    (四)卫生整洁。寝室、个人及包干区卫生能始终保持整洁,宿舍成员积极参加公益卫生劳动,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寝室卫生检查成绩优秀。
    第五十三条  若寝室成员中有下列行为,取消该寝室该学年“文明寝室”的评选资格。
    (一)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校级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二)无正当理由夜间迟归或不归,二人次以上(含二人次)者;
    (三)违章用电,经查存在私改用电线路,盗用电、擅用大功率设备;
    (四)发生其它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第五十四条  公寓管理中心对学生在公寓内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学生工作处、相关系、部、职业技术学院通报,由学生工作部或相关系、部、职业技术学院依据校规校纪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公寓管理中心。
    第五十五条  公寓管理中心要定期向院领导及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通报公寓管理情况,为学生管理部门和各系(部)提供学生工作考评依据。

第十节   赔    偿

    第五十六条  对损坏公物者,除批评教育或予以纪律处分外,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公寓设施赔偿标准另外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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