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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6日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教联【2007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的所有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学工、财务、教务、后勤、团委等部门,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一条 确定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开发学校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对勤工助学岗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有权中止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对考核优秀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八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六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和程序

第二十条 各有关用人部门在每学年初根据需要填写《黑龙江工程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并在开学10个工作日内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不予办理;遇有特殊情况,需设置临时岗位时,用人单位需提前提出申请,并于前一周内将申请送至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按用人单位的需求统一核定,用人单位不得自行安排;对于有特殊技能要求的岗位用工单位可以推荐上岗人员,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能满足本办法岗位设置要求的,资助管理中心将不予以审批;未经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由用人部门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勤工助学申请,填写《黑龙江工程学校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分别经所在院系、学工部审查合格,用人单位同意后方可上岗。

第七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用工部门须指派一名教师专门负责所在单位的勤工助学,相关事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与指派教师联系。

第二十五条 用工部门需保证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不得要求学生从事如高空作业、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工作,不得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 用工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私自调换上岗学生,如学生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调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为申请单位进行人员调换。因用工部门私自更换学生,导致实际上岗学生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名单不符,工资不予发放。

第二十七条 用工部门应认真做好上岗学生的考核工作,加强岗位监督,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发生,按时填写勤工助学工资表和考勤表,对于考勤不真实的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取消其用工岗位。

第二十八条 用工部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勤工助学工资表和考勤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漏报、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进行薪酬补发与受理,对于上岗人员的损失由用工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对上岗学生的考核包括出勤情况和考评情况。出勤情况根据学生的上岗的情况分为全勤、矿工、病假、事假;考评情况根据上岗学生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果三个方面,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工作态度:学生在工作中有无违反纪律及不道德的行为,工作态度是否积极、认真、负责,出勤情况等;

(二)工作能力:学生完成用工部门交办工作的胜任情况及对所参与工作是否有所创新等情况;

(三)工作效果: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上完成岗位职责的效果。

第三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定期考核。结合各方面反馈信息,进行综合考评,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学生,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勤工助学资格,严重者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发宣传材料,参与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

(二)盗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工作,扰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秩序;

(三)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或在考核时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违反本细则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勤工助学学生义务

第三十二条 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及相关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履行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能无故离岗,如有特殊原因,要提前3天向用工单位书面提出辞职,不得将工作私自交付他人;

第三十四条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维护大学生良好形象和学校声誉。遵守诚信原则,按时参加招聘、培训及勤工助学工作等;

 

第九章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洽谈工作性质、方式、时间、报酬等,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登记后,校外用工单位需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合同和填写备案表,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组织协调下招聘学生,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七条 校外用工单位需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争议的解决办法,明确酬金标准(应不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校外单位不得要求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危险和违法的工作,不得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生自行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工程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黑工程院学字[2007]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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