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在校期间,应努力学习,争取做到不请假、不缺席。
(二)对学生上课、实习、自习、劳动、军训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无故缺席或超过假期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三)学生请(病、事)假三日内,经辅导员同意到系、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
(四)因病需请假三天至一周内,要有医疗单位证明,到系、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手续,由系、部、职业技术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批准。
(五)因事请假,一般不准。如有特殊情况,需持有证明。
(六)请病(事)假一周以上者,由系、部、职业技术学院和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七)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伪造行为,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八)学生上课不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九)对无故旷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