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黑龙江工程学院>> 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 学生工作 >> 就业工作>>正文内容
黑龙江工程学院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8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就业制度改革,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目标,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毕业生就业方针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第二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原则

第三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和学生的学习。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五条 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就业结果公开。

第六条 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毕北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凡涉及来源于边远省区要求内地就业的毕业生,应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出省、自治区手续。

第八条 学校对毕业生就业流向实行引导和宏观控制。

第九条 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就业实行管理、监督。

第三章 就业工作政策

第十条 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村村大学生"计划,鼓励同学到基层锻炼、就业。

第十一条 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政策,鼓励和引导毕业生踊跃赴边。毕业生与西部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

第十二条 凡选择到北京、上海、天津、珠海、广州、武汉、宁波、沈阳、大连、青岛、厦门以及广东省、江苏省、福建省、浙江省等所辖省、市属的用人单位工作的非本地生源的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应经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章后,学校方可列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在学生毕业前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人事管理部门,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用人单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签订就业协议前对学生进行体检,否则以学校的体检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不负责安排结业生就业。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按省教育厅规定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将其档案、户口转至生源所在地人事管理部门,自谋职业。

第十五条 定向生按合同就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合同就业的,须经原定向单位同意,将原定向单位同意的函件和新的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就业协议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调整改派。

    被批准调整单位的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改派手续。

    定向、委培生如不到原协议单位就业,单位可以更改,培养类型仍为"定向(委培)"。

    未被批准调整单位的定向、委培生,仍派遣回原定向单位就业。

    定向生报考研究生须经定向单位同意。考试通过后被录取为研究生的,须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手续,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将其档案、户口转至生源所在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四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九条 各院(系)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院(系)就业工作考评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招生就业处在11月20日后不定期地举办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在校内招聘毕业生的活动。

第五章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第二十一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订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学校鉴定的推荐表、各科学习成绩单、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协商签订的协议,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优秀毕业生依据本人的意愿,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学校将优先推荐。

第二十五条 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校办理有关就业事宜的,学校不予承认。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应于学校上报派遣计划前落实就业单位。逾期仍无用人单位录用的,将其户口、档案转到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就业。

第二十七条 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除认定与最先签约的用人单位以外,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报考研究生专开本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专升本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 "本人已报考研究生专升本,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字样。通过研究生专升本考试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证明,不按违约对待。

     报考研究生的专升本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未将报考研究生专升本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由于通过研究生专升本考试而被录取的,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同意或谅解,向学校出示书面证明后,不按违约对待。

    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与毕业生达成的约定责任或违约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责任。凡被录取研究生专升本同学不办理违约手续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寄发用人单位。

第二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签字。

  2、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盖章,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3、学校盖章。

  4、用人单位持协议书到同级主管毕业生调配的部门盖章、鉴证。

  5、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就业协议,纳入建议性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 各院(系)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汇总备案后统一到就业指导中心盖章;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重新补正。

第三十一条 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性计划;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未加盖校级公章,以丢失或其他理由骗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必要时学校予以通报。对于不主动道歉造成恶劣影响由此而损害学校声誉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按违约对待。

第三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的,派遣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六章 毕业生派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教育部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核签发。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持《报到证》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将凭《报到证》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结业生在结业一年之内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负责办理就业事宜。

    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参加就业的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第三十七条 各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派遣后《报到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公安派出所挂失。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复得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有关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由就业指导中心上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补发手续。户口证明遗失的,按照上述规定及户口证明补办的有关规定到学院保卫处户籍科办理。

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  毕业生的调整改派

第三十九条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派遣后,学校不负贵学生改派事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毕业生派遣应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2、毕业生派遣后,其档案一律发至派遣单位,学校不缓发档案。

3、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4、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第四十条 改派程序

1、毕业生写出书面申请,阐明改派理由;

    2、原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函同意改派;

    3、与新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4、携带有关材料到黑龙江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第八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或采取欺诈、伪造就业协议书情节严重的,或违反本办法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学院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伺的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协调,也可要求上级有关部门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下达的新政策新规定相矛盾时,应按教育部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毕业生。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就业指导中心。

第四十七条 就业指导中心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上一篇:黑龙江工程学院就业查询室管理方法
?下一篇:就业情况反馈制度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内容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我们 | 管理指南 | 管理登录 黑ICP备1100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