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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4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印发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系、部、处及直属单位:

《黑龙江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经2016年第五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六年六月八日

 

 

 

黑龙江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发出

 


 

 

黑龙江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完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第四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国务院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5〕1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监督和评价学校内部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服务学校改革发展,促进校内各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办学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设立审计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结构合理、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校长和分管校领导负责和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校长和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的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在校内外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参加校内某些专项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依规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学校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三)学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学校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预(概)算、预决算情况;

(六)党政职能部门、院系、教辅部门、直属单位、产业部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学校所属经济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

(七)学校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及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情况;

(八)学校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及执行情况;

(九)大型设备、大宗物品的采购情况;

(十)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十一)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及部门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与校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实施有关审计事项;审计处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第十六条  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三)参加学校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参与制定学校有关重要的财经制度;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校长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可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审计处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表扬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学校给予奖励;

            (九)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检查经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可以使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审计处的审计结果,经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分管校领导的意见,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涉及单位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的目标要求,在调查被审计单位情况的基础上,拟定审计方案,做好实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清晰、完整、准确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通知书副本。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由证据提供者签章。如提供者拒绝,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仍可作为审计证据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如有异议,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后,报校长和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要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将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部门对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裁定,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二十日内做出裁决决定;如果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提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报请校长和分管校领导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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