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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30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黑龙江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所有单位和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捐赠款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房屋修缮及装饰装修、道路、安全消防设施、绿化、实验室改造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中,对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提高投资建设效益,提高基建、修缮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可采用下列方式组织审计:

(一)预算造价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修缮项目,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组织实施抽审;

(二)预算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一般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

(三)基建工程项目一般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修缮项目根据情况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处根据程序办理,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支付。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的关系;

(四)注意与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社会审计机构、校内专家的协调与沟通。

第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审计

1、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需有报修表、现场勘察记录、校领导审批的校内采购申报表;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的记录及批示);

2、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是否落实;

3、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实行招投标工程项目其招标文件是否完整、合规,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招标(工程招标部门制定招标文件并且内容完整;具体项目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制作工程量清单、审计处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根据工程量清单审定招标控制价;中标价一般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

5、工程承包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6、与设计、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二)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1、征地、拆迁及通路、通水、通电、场地平整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调整概算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3、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4、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5、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1、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投标口径;

2、工程量是否真实,定额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是否准确、合规;

3、工程变更签证单、设备材料购货凭证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工程验收手续是否齐备;
    4、工程交付使用的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5、是否履行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奖罚等规定;
6、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正确,审定实际工程造价金额。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并将工程竣工结算书及有关竣工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送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单位送达的资料进行核对初审,确认资料完整、真实后出具初核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送交资料应填写《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交接清单》。其中工程预算金额在10 000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按第七条(三)项内容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及资料报审计处。

(三)审计处验收送审资料并组织实施审计(或抽审);

(四)审计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出具审核报告。

在签收施工单位的结算资料时,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待资料完整后办理签收手续。当资料不完整时,应当注明缺少何种资料,并提醒施工单位交齐资料后方可进入结算和审核程序。

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以避免诉讼的发生。

第九条 审计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有关方面应积极配合,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概算调整文件,设计文件及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二)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及编制底稿;

(三)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四)工程招、投标书,招标答疑、询标、图纸会审纪要及其他会议纪要;

(五)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

(六)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施工用水电情况;

(七)开、竣工报告,地质勘探资料,打桩记录和其他有关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验收材料等;

(八)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出厂合格证书、供应商及有关验收资料;

(九)基建工程验收后质量评定书;

(十)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审程序:

项目竣工,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结算初审完毕后,将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工程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单、隐蔽工程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件)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材料一并报送审计处待审;

对于一次性未报送齐全的有关资料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报齐,否则审计时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有关方面报送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文件、报表和资料应真实、完整,不多报,不漏报;对于施工单位在结算书中漏报的项目,如漏报项目金额占上报结算的10%以上(含10%),可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补报:如漏报项目金额占上报结算的10%以下,漏报者应承担全部不利后果,不予补报。

第十二条 审计处收到齐全的送审资料后将及时实施审计,一般工程项目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遇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结算可以套用定额的,原则上不搞协议价(一次性包死)等方式。特殊情况需采用协议价方式的,须事先经审计处认可,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办公家具、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须按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采购,不得委托施工单位代购。

第十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办理前,甲方的工程付款应按规定留足尾款,基建和扩建项目付款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的85%。特殊情况或特殊行业需上调支付比例的,由项目管理单位、计财处、审计处等相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审计后,计财处按审计处提供的审核报告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并按规定提留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经项目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签证后予以归还。

第十六条 为维护审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学校的权益,对违反审计规定,无故抵制、拖延、阻挠审计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应当视情向有关学校领导汇报或向有关部门负责人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黑龙江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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