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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守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1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制定本守则,有利于促进学院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院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审计处在院长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院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审计工作对院长负责,并向院长及分管院领导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省教育厅财审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学院院长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建议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负责本院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学院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的落实,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

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的撤并和审计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省教育厅财审处的意见。

第八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

第十二条 学院审计处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七)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受学院组织部委托,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九) 学院总投资5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维修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学院总投资50万元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报省教育厅财审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程财务决算审计由审计处组织进行;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围绕学院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对外投资项目;

(十二)学院和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与内部审计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

(五) 参加学院召开的财经工作会议和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五条 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审计处的审计结果经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省教育厅的部署和学院的中心任务,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守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建议,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守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守则未尽事宜,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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