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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1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

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项目审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院及二级核算单位以学院各类资金立项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从项目论证开始至交付使用过程中,对建设项目有关的投资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包括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院及二级核算单位。

 

第二章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第五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是指从项目论证起到建设项目准备完成正式开工为止的审计。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进行的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初步设计等过程,审计部门应参与审计监督。凡重大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的,应报送省教育厅财审处实施审计监督,其余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学院审计处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开工前审计主要是审核项目开工前的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批准总投资情况,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当年资金的落实情况,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学院利用各种资金经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应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学院基建处按省教育厅统一要求准备好有关开工前审计资料,经学院审计处初审后,由基建处统一报送省教育厅审计处组织审计。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报送省教育厅财审处组织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后报省审计厅备案;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教育厅财审处组织初审后,报送省审计厅审计,由省审计厅出具审计意见。

第八条 学院审计处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及大型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查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立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全面、合法。

第九条 为有效发挥建设资金的作用,加强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从工程前期开始,到最终财务决算结束的一系列环节实施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施工合同的签订、隐蔽项目工程量的审核、变更项目造价预算的审核、工程首付款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核、建材和设备供销合同的审核、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以及基建财务决算等事项进行控制和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三章  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条 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一条 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 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第四章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审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说明书以及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合法;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是否真实、合法;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项目结余资金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必须向审计处报送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审计处根据有关要求原则上报送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财审处统一组织审计。凡经招标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的中介机构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基建工程项目,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由跟踪审计单位实施。

学院基建财务在收到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审计报告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交付手续,并向学院审计处报送工程财务决算资料,由学院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七条 学院及二级核算单位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维修工程项目,必须向审计处报送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学院审计处组织实施。

凡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预付款不得超过80%

第十八条 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一)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到15%以上(含15%)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

(二)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0%(含10%)—14%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建设单位承担20%

(三)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5%(含5%)—9%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建设单位承担80%

(四)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5%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审计费用按工程核减额的5%-8%计算。

(六)以上规定列入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中。

(七)建设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学院及二级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则中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权限接受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原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则内容有抵触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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