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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用与智能交通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5日    点击数:

 

(一)总则

    汽车运用与智能交通技术院重点实验室,是学院批准利用专项资金建立的科学研究和培养人才的机构,根据开放实验室的基本任务,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及博士研究生, 在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基础性及应用基础性的研究,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培养、造就高层次科学技术人才。实验室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 对国内外汽车运用与交通领域的同行开放,为这一领域中的科技人员来此工作提供条件,努力把实验室建设成为该领域的重要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二)机构设置

    1. 本实验室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对外开放。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研究生教育、专职人员聘任、开放课题管理、学术交流、固定资产、财务及其它行政工作等实行统一管理。
    2. 本实验室设置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决定实验室的建设及科研方向,审定实验室开放指南,评审研究课题及基金金额,组织成果评定、审议开放课题管理及其它重大问题。

 (三)开放形式及对象

    1. 开放的形式有三种:由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自带经费但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项目;参加已被列入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的科研课题。
    2. 凡国内外教学、科研人员、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人员均可在本实验室计划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在本实验室或申请人员所在单位进行独立研究或合作研究。
    3. 本实验室接受国内外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进行科研工作,研究课题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
    4. 本实验室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参加已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的课题研究,科研人员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即可前来工作。

 (四)基金申请及审批

1. 重点实验室每年3月提出“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供申请者作为主要申请依据。
2. 申请者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基金,申请者需在每年5月20日前填写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一式5份。
高级职称科技人员申请不需要推荐,其他科技人员(讲师、助研等)申请需有一名高级职称科技人员推荐。
3. 申请项目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批,或由学术委员会通过通信评议确定。根据有重点地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五)基金及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

    1. 开放基金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确需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资助金额一次核定,分年度划拨。
    开放基金开支范围:
     a)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专用小型仪器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b)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和考查调研费;
     c)研究人员的津贴及雇用临时工费用;
     d)使用实验室内部的公共设施和大型设备应交纳的维护运行费、折旧费;
     e)水电费、管理费;
     f)公共性开支,如出版印刷费、会议费、评审费、行政办公费等;
     g)基金按课题分别进行核算,结余可跨年度使用,课题结束或终止时所余经费应上缴本实验室。
    2. 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可按优惠价格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和设备,具体规定详见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参照开放基金开支范围确定,经费的使用办法参照黑龙江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3. 凡在本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在黑龙江工程学院内的住房费、交通费和生活补贴,参照黑龙江工程学院客座人员有关待遇规定办理,经费由所参加的课题经费中支付。
    4. 来本实验室工作的国外学者、港澳及台湾科技人员进本实验室的具体手续及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科研成果与管理

    1. 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在开始前必须向实验室主任提交研究计划,开始后一年内提交执行情况报告,根据进展情况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总结。
    2. 资助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由实验室归档:
     a)研究工作总结;
     b)学术论文及研究报告;
     c)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资料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供目录清单。
    3. 实验室主任必须经常检查开放基金课题进展情况,如发现原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资助项目。
    4. 用实验室基金资助课题的成果,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或按协议分享),成果鉴定和报奖由本实验室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按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
    5. 凡是来本实验室参加已被列入本实验室研究项目的客座人员,均应按计划向本实验室提交阶段工作总结和论文。项目完成后,按上述第(2)条要求进行研究工作的资料归档工作。科研成果的管理按上述第(4)条执行。
    6. 使用开放基金完成的各项书面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和研究报告,应注明本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和名称,同时还需注明“汽车运用与智能交通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并报实验室备案。
    7. 客座人员自带经费来本实验室完成的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归客座人员所在单位所有,但在成果鉴定、报奖以及发表论文时应注明“本项研究工作在汽车运用与智能交通技术重点实验室完成”。
    8. 凡在本实验室从事研究的外单位人员,均可以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的名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在会上宣读论文,也可以带研究生来实验室工作。学术委员会对研究成果进行评议时, 要选出优秀论文并对优秀论文及应用实验室设备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9. 实验室每年向学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10. 本条例由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汽车运用与智能交通技术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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