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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3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黑龙江工程学院安全责任制度规定》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校、院(系)、实验室(中心)三级管理,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黑龙江工程学院安全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时传达上级单位有关文件和精神,并督促落实;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等各项管理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整改。

第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责为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按计划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员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为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分管本部门领导制定实验室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验室环境建设;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仪器设备安全、水电安全及日常管理等。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学校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购置、领取、保管、使用、销毁等,做到购置有计划,使用有记录,保存规范,账物相符,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涉辐场所要设置安全及警示设施;相关实验室需建立完善的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涉辐废弃物的处置等管理制度。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加强用电管理,定期排查用电设备的供电情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及时排除;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设备,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申请,经专家鉴定后方可使用;禁止教师及学生个人购置的生活用电器在实验室内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加强用水安全管理,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根据潜在危险因素由学校统一配备消防器材,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警示标志,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七条? 每间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张贴,便于督查和联系。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第十九条? 实验过程中严禁离岗,使用危险化学品或高压高危设备进行实验时,要有本实验室人员在场;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

第二十条? 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实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学生在实验室使用化学试剂开展学习和研究时,必须佩戴护目镜、口罩、手套及实验服等护具。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院(系)和实验室(中心)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针对危险化学品、水电及仪器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各教学科研单位应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汇总后,上报学校。

第二十二条? 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办法,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学校将停止该实验室后续建设。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对事故瞒报、不报和谎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追究责任;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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