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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3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是人才培养的基本单元,是本科教育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规范专业建设及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落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主动实施“一流本科、一流专业、一流人才”基地建设,更新理念,加大投入,提升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能力。

第三条 面向未来,适应新经济发展需求,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主动布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民生急需专业,强化管理,优化结构,提升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四条 适应新时代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健全完善协同育人机制,加强监督和保障,强化内涵和质量,推进建设一批一流专业,形成一批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专业集群,提高学生和社会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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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专业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1.对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规划与方案、评估与建设等进行审议,提供决策咨询,并负责指导立项评审、检查、验收工作;

2.讨论推荐国家级、省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

3.审议学校专业建设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绩效考核结果;

4.审议专业建设工作中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六条 各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负责指导本院(系部)的专业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1.审议专业建设规划、方案、措施,并监督实施;

2.具体指导专业建设的检查监督和评估验收工作;讨论推荐各类专业建设项目;

3.完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的专业建设其它事项。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专业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起草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制定专业建设与管理相关制度;

2.具体组织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评选、申报与推荐等工作;

3.负责专业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检查、验收工作;

4.检查督促各院(系部)完成专业建设相关工作和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

5.负责专业建设项目资金的统筹分配;

6.承担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赋予专业建设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二级学院(系部)是专业建设的主体,负责专业建设具体工作。应高度重视专业建设,加大专业建设力度,以专业建设带动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 二级学院(系部)成立有地方、行业和用人单位技术及管理人员参与的本部门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中来自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区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主要职责是:

1.对专业人才培养需求,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咨询评议,并提出合理性建议;

2.参与讨论、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大纲和质量标准;

3.协调组织专业与行业产业间的技术交流、研讨等活动;

4.完成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托的专业建设其它事项。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十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二级学院(系部)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跨学科联合申报和建设新兴、交叉专业。

第十二条 新设专业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地方、行业产业发展急需。

2.有详尽的调研论证报告。要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趋势,撰写论证报告,内容包括:

(1)专业面向的行业产业现状和前景分析;

(2)增设的必要性分析;

(3)人才需求分析;

(4)国内、省内专业布点情况及与国内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5)同行、行业企业专家论证意见;

(6)具备的条件说明和支撑材料。

第十三条 专业设置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增设专业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每年3月中旬,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论证报告。

2.教务处组织初审,对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专业,按教育部、教育厅规定履行申报程序。

3.拟申报专业需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讨论、审议。

4.审议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按规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专业调整

依据专业办学条件、教学质量、招生及就业状况等,通过隔年招生、暂停招生、撤销的方式,实行专业预警、调整及退出机制。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列入预警专业名单:

(1)未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专业;

(2)录取志愿调剂率高于15%的专业;

(3)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排名后20%的专业;

(4)学校专业检查评估排名后15%的专业;

(5)招生缺额投档数量多或报到率低及教学条件不足的专业。

2.列入预警专业名单的专业,限期整改并调减招生计划、隔年招生;连续2次者,暂停专业招生;连续3次者,停止专业招生,直至停办并撤销。

3.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不科学、课程体系改革效果不明显或未按学校要求执行的专业,停止专业招生。

4.专业评估不合格的专业,停止专业招生,直至停办并撤销。

5.专业连续5年未招生,按规定停办并撤销。

6.主动申请调整的专业,应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提出书面报告,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专业建设内容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

1.专业建设规划:学校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各专业制定本专业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并具体落实。

2.培养目标:提出毕业生知识、能力、素质和质量规格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毕业生应达到的专业成就和职业能力,确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特色的培养目标。

3.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制(修)订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科学设计毕业要求,科学构建课程体系和教学环节,定期更新教学大纲,不断完善人才培养各环节的质量标准。

4.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和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教学和科研团队。

5.课程建设:制定课程建设方案,深化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科学合理设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加强高水平在线开放课程和校企合作课程建设,建立课程档案制度。

6.教材建设:加强教材的规划与建设,重视教材质量,适时更新专业教材,结合教学内容改革和课程建设,选用和编写高质量教材,加强立体化教材开发利用。

7.创新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吸纳社会资源和优质教育资源,开设课程,实施训练计划,推动竞赛,加强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就业能力培养。

8.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全面规划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获取社会力量对专业办学的支持;与专业建设相匹配,突出重点,加强过程管理与检查评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设备资源利用率。

9.图书资料建设:保证足够的图书资料,及时更新最新图书资料。

10.教学文件:建立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学计划、教学方案、教案、讲稿、教学总结等各项教学基本文件、资料的制订、实施和学生学习成果的档案制度。

第五章 ?一流专业遴选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发展规划,定期遴选一流专业和优势专业并开展建设。

1.遴选条件

申报专业需满足《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定。

(1)有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发展思路。有科学的专业建设规划,符合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定位,符合新经济、新工科发展需求,符合行业产业技术进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2)积极推进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系统设计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措施有效、效果明显、创新性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取得实质性成果,形成了自身特色。

(3)师资队伍结构合理。拥有教学水平高、学术造诣深和有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拥有充满活力的教学团队和学术团队,形成了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师德高尚的教师队伍。

(4)申报专业应具有良好的教学条件。具有丰富的优质课程资源和图书资料,实验室和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实践教学资源满足教学要求,对学生开放且具有完善的保障措施。

(5)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多学科支撑,紧跟高等教育发展、科技与产业技术进步,承担较多的教学和科学研究项目,具有较多的标志性成果。

(6)社会声誉高、认可度高。应有至少3届本科毕业生,人才培养质量高,毕业生受到用人单位欢迎。

2.优先条件

同等条件下,若已通过工程教育认证、取得省级及以上标志性项目或成果的专业遴选时应予优先考虑。

3.遴选程序

(1)自评。各学院(系部)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一流专业遴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开展自评。

(2)申报。各学院(系部)在自评基础上,经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讨论,按时推荐上报。

(3)学校评审。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审议,结果公示。

(4)审批。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公布遴选结果。??

第十七条 符合遴选条件的专业可确定为一流专业;对于基本符合条件且具发展潜力的专业可确定为优势专业。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遴选推荐依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六章 专业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专业建设实行学校、院(系部)二级管理制度。学校统筹规划全校专业建设工作,各学院(系部)负责开展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专业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建设方案、落实专业建设任务及申报各类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

1.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业建设的周期一般为3~5年,经费按年度投入,专款专用。

2.学校原则上按项目投入经费,被列为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和专业改革试点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文件要求投入经费;校级专业建设项目(包括新专业建设、一流专业建设、工程教育认证、专业改革试点项目等),学校每年根据专业承担项目的重要性及数量按每个专业投入人民币5~20万元(不含单独列项的仪器设备和场地经费);对于同一专业具有同类不同级别或同级不同类别专业建设项目,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投入比例,原则上不重复投入经费。

3.各院(系部)制定专业经费使用计划,经报财务处、教务处审核通过,按学校批准的经费预算严格执行。

4.经费使用范围应符合专业建设内容要求或其他直接相关事项,且应按照学校财务审计制度执行。各院(系部)及专业每年年底报送本年度经费使用绩效分析报告。

5.各院(系部)负责经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各院(系部)院长(主任)负领导责任,各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6.财务处负责经费拨付及使用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教务处负责经费分配和绩效情况检查。

第七章? 专业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专业检查

1.专业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专业所在院(系部)每年年末组织自检,教务处组织核查各院(系部)自检报告。

2.校级一流专业和优势专业实行中期检查与定期验收制度。立项建设中期及建设期满后,教务处组织中期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估

学校定期开展专业评估,原则上2~4年进行一次,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专业检查和评估的主要内容: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培养方案执行与落实、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实验及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生源质量及人才需求状况、教学与人才培养质量、学生就业质量、教学改革及管理、经费投入及使用、专业特色等。

第二十五条 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和专业改革试点项目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奖励与惩罚

1.凡被列为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和专业改革试点项目的专业,学校根据实际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追加建设经费。

2.专业建设成绩显著,如通过工程教育认证、专业评估排名前10%等,学校将组织经验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并给予适当奖励或追加建设经费。

3.对于建设成效不明显、经费使用不当或造成严重浪费的专业,学校有权终止项目经费投入并取消立项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对因教学质量低、教学管理不善以及办学条件不足、招生就业困难而停办专业,所在学院(系部)3年内不得再申报新专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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