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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十个易混淆概念速查手册
来源:我们都是纪检人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30日    点击数:

    1、党委和党组的区别

    党的委员会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党组则是由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委员会可以批准接收党员,党组不能。党的委员会可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党的委员会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领导关系,党组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指导关系。

    2、派驻与内设纪检组的区别

    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同时,有的中央和国家机关目前设有党组纪检组,习惯上一般把党组纪检组称为内设纪检组。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工作领导关系不同,派驻纪检组受中央纪委直接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组纪检组在党组和中央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纪检组组长是否派驻,并不从人事、工资关系在何部门进行区分,可从名称上进行辨别,派驻纪检组组长的名称一般为“驻某某部(委、局、办)纪检组组长”;另外,纪委书记不属于派驻职务。

    3、免于处分与不予处分的区别

    免予处分与不免予处分有根本上的区别。不予处分,适用于那些经党组织审查,认为没有违犯党的纪律,或者虽然违犯了纪律,但情节显著轻微的党员。而免予处分,适用于那些违犯纪律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由于错误较轻,并且有免予处分条件的党员。对犯错误的党员免予处分,有关组织要对其所犯错误做出书面结论。

    4、主动交代和坦白的区别

    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坦白是指在案件的初核、立案审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审查工作,如实交代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需区分主动交代与如实坦白时间节点有不同。主动交代,首先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而如实坦白的时间节点是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相对比可以发现,是否能够认定为主动交代,关键在于涉嫌违纪党员“坦白”的时间点是在有关组织“展开行动”之前还是之后。主动交代与如实坦白动机心态有不同。主动交代的涉嫌违纪党员,交代自己的违纪事实是出自内心的悔改,自愿接受组织处理,争取从轻或减轻处分。如实坦白的涉嫌违纪党员,一开始并不具备发自内心的忏悔诚意,是处于有关组织的控制之下,选择的一条让自己可能获得从轻处罚的出路。其交代是被动的,其接受组织处理仅是一种配合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无奈之举。

    5、除名和开除党籍的区别

    开除党籍是对党员作出的一种纪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除名是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是党内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

 

    6、从轻处分和减轻处分的区别

    从轻处分,是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指《条例》规定的与违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处分幅度。例如,《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其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量纪幅度从撤销党内职务到留党察看处分,如果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就属于从轻处分;如果具有减轻处分的情节,给予减轻处分,就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需要注意的是,从轻处分中“给予较轻的处分”,不是必须在处分幅度内选择最轻的处分适用,只要选择的是其中较轻的处分即可;减轻处分不适用于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7、从重处分和加重处分的区别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是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例如,《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其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量纪幅度从撤销党内职务到留党察看处分,如果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就属于从重处分;如果具有加重处分的情节,给予加重处分,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需要注意的是,“给予较重的处分”,不是必须在处分幅度内选择最重的处分适用,只要选择的是其中较重的处分即可。

    8、借用公款与挪用公款的区别

    借用公款,是指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或者借用公款超过一定时间不归还的行为。如果确实因为生活困难,按照有关财务规定、经过批准借用公款的,不构成违纪或者违法。挪用公款,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归还的行为。挪用公款和借用公款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区别。第一,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的;借用公款一般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二,借用公款是公款所有者通过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订立借贷合同,自愿将公款予以出借的行为,一般具有正当的理由和用途。挪用公款,是挪用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往往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主观目的。

    9、开除公职和行政开除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一般表述为“开除公职”或“行政开除”,两种表述方式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能找到依据,并无实质区别。工作实践中,“行政开除”的表述一般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开除公职”的表述一般适用于给予党的机关工作者、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非行政机关公务员。根据中央纪委法规室解释,为统一表述,今后将统一采用“开除公职”的表述方式。

    10、私分国有资产和滥发奖金的区别

    首先,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的是国有资产或者截留应上缴国家的财产,而滥发奖金一般都是本单位自有资金;其次,私分大都是采用隐瞒、骗取、截留等手段,将国有资产转入小金库或账外(采用虚开业务费发票等手段,将资金从账上套出用于奖金发放),然后予以私分,其私分的原始凭证在单位正式账目中无反映,而滥发奖金其分配情况一般会记载在单位正式财物收支账目上,有账可查;再次,滥发奖金前提是国家有发放奖金规定,其只是超越了发放的标准或范围,而私分则是完全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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