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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黑龙江工程学院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2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维护学院和科技人员的正当权益,加强学院横向技术合同的管理,推进学院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使其不断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与各省、市(地区)、企事业单位所签订的以黑龙江工程学院技术成果为标的的科技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 凡以学院技术成果为标的的横向技术合同统一归学院科研处管理。
    第四条 签订横向技术合同,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符合有关技术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具备履行技术合同的条件和能力;必须采用国家规定的技术合同文体。
    第五条 需要认定、登记的横向技术合同,按技术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认定和登记。
    第六条 为促进学院横向科技工作的发展,鼓励全院职工和学生从不同的渠道为学院联系或承揽横向技术项目,经费到户后学院将给予经纪人一定的酬金(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条例》)。

第二章 横向技术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签订横向技术合同对外统一以黑龙江工程学院名义,并于签立合同5日前将合同文本交学院科研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合同上加盖黑龙江工程学院公章和法人名章。
    第八条 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要在5日内将有效合同书叁份交科研处备案和用于在哈市技术市场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九条 横向技术合同经费到达学院帐户后,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条 凡未使用黑龙江工程学院公章和法人名章所签订的横向技术合同,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凡未加盖黑龙江工程学院公章和法人名章又未报科研处备案的项目,不能参加学院评奖。
    第十二条 在职研究生承担的横向技术合同项目,应纳入学院的科技项目管理,如需与院外当事人签订技术合同,应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横向技术合同的签署地应注明为哈尔滨市太平区黑龙江工程学院。特殊情况合同签署地另有约定的需报学院科研处审核。
    第十四条 正常情况下,学院不得委托外单位代签横向技术合同。特殊情况需要时,须经学院科研处审核批准,并出具委托书。
    第十五条 外单位委托学院有关单位代签横向技术合同,必须取得对方正式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以代理方名义订立合同,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给代理方签约,更不能为违法行为者代签横向技术合同。
    第十六条 法人或委托法人均不得授权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签横向技术合同。

第三章 横向技术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以确保学院的信誉,维护学院的正当权益。学院各部门要按横向技术合同的约定安排实施,且各单位科研负责人要每半年检查一次合同履行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作书面备案,并报学院科研处。
    第十八条 履行中的横向技术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各部门须向承担人员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对方提出我方意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须签订书面协议,不得单方修改、废止或随意口头变更或解除合同。横向技术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各部门要及时将变更或解除后的合同协议报学院科研处审查并通知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第十九条 横向技术合同违约方必须依法交纳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横向技术合同签订人与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对方索取赔金。承担横向技术项目的院内各部门违约必须及时向学院科研处报告,需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须经各部门主管科研的负责人审核后,报请科研处批准,由违约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二十条 横向技术合同发生纠纷后由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学院科研处,并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在一年内按合同约定向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横向技术合同履行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处提交结题申请报告和对方出具的验收报告各一份。
    第二十二条 在正常情况下,科研处应在接到承担单位项目结题申请报告和验收报告10日内,完成财务决算,并到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银行进行政策兑现工作。

第四章 横向技术合同管理机构、职责及有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科研处负责全院横向技术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监督、协调、考核横向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2、掌握、管理横向技术合同书和相关资料,统计各类技术合同执行情况,填写和审核报表。
    3、参与横向技术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节、仲裁和诉讼。
    4、及时制止无效技术合同和利用技术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并视情节移交法律部门处理。
    5、总结加强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经验,维护学院正当权益,保证科技开发秩序,逐步形成本单位的拳头产品。
    第二十四条 凡是与院外签订横向技术合同时没有认真了解对方的法人资格和履行能力,因失职、渎职给本单位造成损失者,应追究合同签约者的行政和经济责任,直到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由于本单位不能履行横向技术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查明原因并追究承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因对方违约单位造成损失而未及时进行追究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合同违约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利用职权索贿者,或将院科技成果和技术与院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私下交易,侵犯学院权益,损坏学院信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惩处,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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