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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部教学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3日    点击数: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增强全体教师的责任心,使我部各项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教师法》、《学院体育工作条例》和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体育部教学、训练、群体竞赛的实际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工作任务

 第一条、体育教师应完成下列任务。

1.教学任务

2.《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及数据统计。

3.群体竞赛的组织、裁判与辅导学生课外体育活动。

4.校运动队的训练与管理。

5.编写教学、训练文件。

6.体育科学研究。

7.组织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第二章  教学规范

 第二条、教师要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治学严谨,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三条、教师在业务方面除熟练掌握本专项的教学理论及方法外,至少还应在另1—2个项目上,从理论到实践,从运动训练到组织竞赛达到较高水平。

第四条、注重教学方法研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科学锻炼身体习惯,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和运动能力。

第五条、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对全体学生一视同仁。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不讽刺挖苦,不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六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到我部工作,按学校规定须一年见习期,第一学期须进行理论课试讲,第二学期需进行实践公开课教学。经部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合格后可从事教学工作。试讲或公开课不合格,在一个月内给一次补讲(或补课)机会,如仍不合格,将退回原派遣单位。

 第三章  教学规定

 第七条、教师授课应提前15分钟到教研室,更换服装,领取器材,做好课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授课时应积极认真组织课堂教学,除特殊情况外,教学时不应坐着,室外上课不应戴墨镜,以保持良好的形象。违反此规定者,按违犯教学常规处理。

第八条、教师应认真钻研教材、教法,了解学生思想、身体素质、运动能力等情况。认真备课,写好教案,至少提前一天将教案交教研室主任审阅。审阅不合格必须重新撰写,合格后才允许上课。

第九条、教师授课前不允许饮酒,课堂上禁止吸烟,擅离岗位;无特殊情况上课期间不得接待客人来访,严禁打、接电话。

第十条、考试课教师要严格执行《黑龙江工程学院本科生课程考核规定》,不得擅自更改考核内容,提高或降低考核标准。确需进行变更时,向教研室主任报告,由教研室上报体育部备案,经体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十一条、教师在完成对学生考试后,应严格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成绩汇总上报成绩,不得遗漏成绩。

第十二条、教师因故不能授课,须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向代课教师递交教案,并介绍有关情况及教学建议,不允许私自找人代课。

第十三条、上课时间未到场者,视为迟到。在规定时间前下课的视为早退。迟到、早退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凡未向室主任请假或请假未得到批准而没有到场上课者视为误课,误课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凡因组织措施不当或安全方法欠妥以致在课堂上发生伤害事故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发生教学事故必须积极采取急救措施,并向教研室主任报告,教研室主任应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对初次违犯教学常规者进行批评教育,每学期出现三次违犯教学常规按一次违犯教学处理。

第十七条、凡违犯教学纪律和发生教学事故者,需向教研室主任提交书面检查,并在教研室会上做检讨。

第十八条、年度内,违犯教学纪律一次,扣5%的相应级别聘任岗位体育部可操作部分的岗位津贴。

违犯教学纪律二次,扣10%的相应级别聘任岗位体育部可操作部分的岗位津贴。

违犯教学纪律三次,扣15%的相应级别聘任岗位体育部可操作部分的岗位津贴。

连续发生违纪,情节严重者,体育部将终止签定的聘任合同,并在下一个聘期低聘或缓聘。

第十九条、年度内,发生教学事故一次,即取消当年度各项评优资格和职称申报资格,上报学院有关部门,等候学院处理。同时扣10%相应级别聘任岗位体育部可操作部分的岗位津贴。发生二次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年度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一次,扣20%相应级别聘任岗位体育部可操作部分的岗位津。上报学院有关部门,等候学院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名次连续排后,学生反映意见较大,经批评教育没有明显改进者,上报学院有关部门,必要时上交学院人才交流中心。

 第五章  请假程序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凡因故请假者,需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报告单,电话、传呼、委托他人请假均无效(极特殊情况除外)。教研室主任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并做好记录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事假

1.上课事假:2天以内事假,由教研室主任批准,报体育部主管领导备案。一周以内事假,由室主任报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事假,由部主任批准。

2.其它事假:其它事假主要包括政治学习,业务锻炼,各种会议等,上述事假由主管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假

有下列情况,需公假外出的,经体育部批准,所发生的教学工作量如实记入本人的总工作量中。

1.由教育厅(或大体协)召开的有关会议;学校召开的会议并指定

该同志必须参加的;或经部批准并指派专人参加的重要会议。

2.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体育部批准指派对口专业人员参加的短期学习、培训或经上级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需外出调研、成果鉴定等。

3.在全国、省市大学生比赛中担任领队、教练和工作人员。

4.经部批准参加全国比赛裁判(一年内不超过二次,担任省市裁判仅限一次),或由大学生体协组织的大学生各类比赛的裁判工作。公假期为赛会规程规定的比赛日期与报到日期和路途所占用时间。超出该期间的教学工作量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五条、凡因病不能上课者,应至少提前3小时向室主任请病假,经批准后办理代课手续。

第二十六条、借病假之机办理个人私事,一经查出停止本学期教学工作,并上报学校,按有关教师职务聘任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工作量的确定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和教师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指教师在本科生体育课教学中所承担的工作量。教师工作量指辅导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校内各项比赛的组织和裁判、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统计等工作量。

第二十八条、体育部每学期总工作量将依据学校有关政策和开课情况及本学期各项工作进行核算后,向教师公布该学期人均工作量。

第二十九条、对已安排的教师工作量,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完成。

第三十条 、 聘任相应级别岗位的教师,必须承担学院规定的年工作量,如所承担的工作量在年度核算中少于其应承担的工作量,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每学期期末结算人均完成工作量情况,如超过了人均定额工作量,经体育部统一核算后按平均数给予补贴。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体育部教学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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