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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岗位及业绩津贴实施方案(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4日    点击数:

黑工程院发[2006]20号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更为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和优秀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加强中青年拔尖人才的稳定、引进和培养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在总结我院第一轮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学院岗位及业绩津贴的设置与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定岗、定编、聘任制度相配套,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过渡,将教职工的报酬与岗位职责、任务、工作业绩、贡献直接挂钩。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岗位竞争激励机制,鼓励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在上岗人员收入总体有所提高的基础上,重点提高优秀拔尖人才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待遇,稳定骨干教师队伍。
    (三)坚持“公布岗位、公开评定、平等竞争、择优选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各类岗位无合适人选时,要虚位以待。
    (四)岗位及业绩津贴实行院系(部、处,下同)两级管理、两级考核,统一发放的管理模式。学院制定院评岗位的上岗条件并组织评定,各单位根据学院核拨的津贴总额,自行评定岗位,并对上岗职责和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标准与津贴发放实施细则,在进行评定签约的基础上,从岗位职责与业绩两方面进行考核。
    (五)各教学单位在规划本单位岗位设置时,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及岗位任务和梯队建设的实际,促进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引进工作,将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优秀教师和管理骨干评定到相应的岗位上。

    二、岗位设置、岗位及业绩津贴标准

    (一)岗位设置范围
    在教学、科研、教辅、党政管理等部门,按照目标、职责和任务设置各级岗位。院办产业部门、后勤服务总公司及经济独立核算部门(含成教学院、车队、医院)不属于岗位及业绩津贴设置范围,可自行制定分配方案,报人事劳资处审核,经学院审批后执行。
    (二)岗位及业绩津贴设置分类
    1.学院本次岗位设置分两类等级标准:系部教学科研教辅岗位,党政管理岗位。岗位设置分为十级。各类岗位以满工作量为前提(见《黑龙江工程学院党政管理岗位评定细则》、《黑龙江工程学院系部教学科研教辅岗位评定细则》、《黑龙江工程学院系部教学科研教辅工作量核算办法》)。
    2.各级岗位及业绩津贴等级标准(一个标准工作量)如下表:

    3.津贴组成
    岗位及业绩津贴由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两部分组成。岗位津贴主要体现上岗人员在学院发展建设各方面所担负的责任以及能力、水平、贡献等,反映岗位职责的重要程度和特点;业绩津贴体现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按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考核。为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业绩津贴的具体标准,原则上岗位津贴与业绩津贴分别为50%。
    4.系部教学科研教辅岗位说明
    (1)学院按满工作量原则及各部门人员情况下达各级岗位数额。一至六级岗位为院评岗位,由学院组织评定,学院和各单位联合管理与考核,其中业绩津贴部分由各单位制定统一的考核办法同其它岗位一起考核;七至十级岗位由各单位负责考核和管理。
    (2)学院制定一至六级岗位的评定细则,各单位组织教师申报,具体条件见《黑龙江工程学院系部教学科研教辅岗位评定细则》。
    5.党政管理岗位(含教学教辅、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管理岗位)说明
    (1)管理岗位在学院党政管理机构定岗、定编、定员改革的基础上设置。
    (2)管理岗位现任职务和级别与专业技术职称脱钩,作为上岗的基本条件,一、二级岗位对应在岗的院领导,三、四级岗位对应在正处级岗位上的人员,五、六级岗位对应在副处级岗位上的人员,七至十级岗位对应科及科以下人员。
    (3)一、二级岗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和管理;三至六级岗位由学院负责评定和管理;七至十级岗位由各部门负责评定和管理。
    (4)在岗位评定过程中,所有的正处级干部暂定为四级岗位,所有的副处级干部暂定为六级岗位,年终根据学院组织部和各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实行浮动发放。
    (5)各单位应参照学院有关规定制定七至十级岗位的岗位职责及上岗条件。
    6.其它
    (1)教辅单位无行政职务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系部教学科研教辅岗位七至十级岗位,并根据学院下达的岗位数额和津贴总额自行设立分配办法。
    (2)教学教辅、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的工勤人员按已聘任的工人技术等级为标准,按初级工(0.4万元)、中级工(0.46万元)、高级工(0.52万元)、技师(0.6万元)、高级技师(0.65万元)5个等级核定岗位及业绩津贴。

    三、岗位评定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一)此次岗位评定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以下组织机构:
    1.学院岗位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院一至六级岗位评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学院岗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劳资处,负责日常工作。
  2.各单位岗位评定工作委员会:由各单位党、政、工会领导,学术委员会成员或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一至六级岗位人员的推荐工作;负责本单位七至十级岗位人员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二)一至六级党政管理岗位的评定工作由学院组织部、人事劳资处共同组织实施;一至六级系部教学科研教辅岗位的评定工作由人事劳资处牵头,与教务处、科研处共同组织实施;七至十级岗位的评定工作由各单位按照学院岗位评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院审批后自行组织实施。
    (三)全院教学、科研、教辅、党政管理等单位将岗位评定结果报人事劳资处审核备案。

    四、岗位评定工作程序

    (一)一至六级岗位评定程序
    1.公布岗位设置等级和数额、工作职责及上岗条件等。
    2.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申领、填写并递交《岗位评定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本人的基本情况;本人的工作业绩与成果;目前正在承担的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佐证材料。
    3.各单位按评定要求开展推荐工作,并将拟定的一至六级岗位推荐人选报人事劳资处。
    4.学院岗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报一至六级岗位人员进行评议。
    5.评议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由院长按满工作量原则与通过的定岗人签定合同。
    (二)七至十级岗位评定程序
    1.各单位公布岗位设置等级和数额、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等。
    2.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申领、填写并递交《岗位评定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本人的基本情况;本人的工作业绩与成果;目前正在承担的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佐证材料。
    3.各单位岗位评定工作委员会根据岗位设置,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岗位等级拟定人选,提交学院人事劳资处审核。
    4.评议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各单位负责人按满工作量原则与通过的定岗人签定合同。

    五、其它评定事宜说明

    (一)岗位等级评定有效期为一年。
    (二)岗位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在岗位管理方面,学院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一年为一个周期,适当调整岗位设置和岗位等级;在人员管理方面,原则上不做调整,但因定岗人员考核不合格、工作调转或自然减员等原因发生岗位空缺时,可随时补充。具体操作按岗位评定工作程序进行,评定结果及时上报学院人事劳资处审核备案。
    (三)学院按教学、教辅工作量编制数总和的5%和每300个本科生或专科生500人(以缴纳学费学生数为准)一个工作量编制的标准,给各教学单位核定机动编制,以解决承担教研室或实验室主任、兼职科研秘书、支部书记、工会组长、教学改革、学科建设、系部和教研室两级管理、青年教师培养以及其它临时性工作的工作量补贴。
    (四)因各系部没设科研岗位,学院根据科研量化指标体系核算出标准科研工作量,综合测评各系部科研总积分,以机动编制形式核发。
    (五)引进人才和新调入人员的岗位评定办法:
    1.对因特殊需要引进的高层次急需人才,不受岗位限制,随到随评,并根据其业绩成果,经考核后可低职高聘。
    2.对一般新调入人员由系部通过评定来确定津贴等级,定岗后占系部已核定的津贴总额。
    3.未能上岗人员所承担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的,可以按同档次人员计算业绩津贴。
    (六)为保证教学质量,学院每年按教师缺编情况下达教师补充计划,缺编单位应积极补充优秀人员。在核定业绩津贴时,对于教学工作量编制数超过现有人数的单位(不包括科研和机动编制),其教学工作量编制数超过现有人数20%以上的部分按一半核发业绩津贴。
    (七)见习期人员和在试用期的人员,学院按十级岗核定岗位津贴,业绩津贴按照实际情况由各单位核定。
    (八)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等按照学院有关奖励政策折算计入各单位岗位及业绩津贴总额发放本人,不做二次分配,具体标准及办法参见学院有关文件。
    (九)对申报岗位人选进行审议和表决时,应参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六、岗位管理与考核

    (一)合同管理
对已定岗位等级的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学院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满工作量的原则签订岗位评定合同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定岗人员基本情况及评定的起止时间;
    2.定岗人员在定岗期内的工作职责、任务与目标(不仅要有工作量要求,特别要有水平与质量要求);
    3.定岗人员的承诺;
    4.各单位和定岗人员双方签字。
    (二)两级管理,严格考核
    学院和各单位共同负责对定岗人员进行管理,同时监督、检查和考核定岗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以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1.各单位领导在安排教职工的教学教辅工作量时,要从稳定教师队伍的大局出发,做到分配合理,公平、公正,以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是作为考核其本人的一个重要指标。系部领导(副处级以上人员)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以不超过一个标准工作量的50%或不超过其业绩津贴的1.5倍为宜。
    2.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系部领导按管理岗位评定,在完成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可参加同等级或高一级系部教学科研教辅岗位的申报,获准上岗后按双岗进行综合考核,两个岗位的津贴基本标准差额的50%作为岗位津贴,由学院负责考核;另50%应作为业绩津贴,由所在院系统一考核发放。系部教师兼做管理工作的,可适当增加一定的业绩工作量,发放业绩津贴。
    3.对于定岗后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包括教学、科研和教辅的工作量),在定额的70%至50%时,岗位等级降低一个档次;不足定额的50%时,不兑现所评定的岗位津贴,其所承担的教学工作酬金按各单位制定的业绩津贴标准计算支付;对于实际承担工作量不足定额40%的人员,各单位有权调整其岗位等级,直至终止合同。 

    4. 为了鼓励青年教师在职进修,经学院批准的部分脱产进修或在职进修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其上岗后所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可放宽至定额工作量的40%,但其业绩津贴按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算。
    (三)考核方式
    1.党政管理岗位上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学院组织部负责考核,其他人员的考核由各单位负责。
    2.在教学岗位上,一至六级岗位人员的考核由学院和各单位共同组织考核,学院负责考核上岗人员的学科建设、外部影响以及院内贡献等不可量化的指标完成情况,与岗位津贴挂钩;上岗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考核其教学、科研工作等可以量化的指标完成情况,与业绩津贴挂钩。
    3.其他人员的考核由各单位比照学院评定岗位的考核办法自行负责,学院要求副高职以上职称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要公开展示其业绩。
    4.考核结果作为日后评定岗位等级的主要依据,凡发现弄虚作假者,随时取消岗位等级资格。
    (四)已定岗人员必须以全部精力履行本岗位职责,如有社会兼职,为社会办班讲课或从事第二职业,必须经本单位批准,并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凡属在编不在岗或将主要精力用于未经学院同意的开发、经营、办班培训者,一律不予评定岗位等级。如有已定岗者,将扣回其岗位及业绩津贴,并将其岗位指标及津贴额度收回。
    (五)出现旷工行为或请假批准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累计满10天者,定岗合约自动解除;出现严重违纪行为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分者,定岗合约自动解除,各单位对上述人员疏于教育管理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岗位及业绩津贴发放办法

    (一)岗位津贴按教学月份发放。每年2月、8月为带薪休假期,不发津贴。
    (二)岗位津贴发放由各单位根据岗位评定结果,结合岗位津贴与业绩津贴的比例,将各岗位的岗位津贴明细汇总报人事劳资处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按月发放到职工工资卡上。
    (三)业绩津贴按学期发放,各单位将学期考核的结果及本单位教职工业绩津贴明细报人事劳资处汇总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到职工工资卡上。
各教学单位以所有教学、科研、教辅上岗人员(包括院评岗位)的业绩津贴为总额,以年终本单位所有教职工实际完成的教学、科研、教辅工作量为总工作量,制定各类人员的业绩津贴标准,计算每个教职工的业绩津贴额度,汇总造册上报学院人事劳资处,人事劳资处汇总审核后,直接由财务处发放给个人。为体现优劳优酬,建议在业绩津贴发放中拉开档次等级。
    (四)为加强工作考核和宏观调控,学院对各单位核定的业绩津贴总额审批核发时预留20%,经年度考核,按规定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全部核拨,对没完成计划任务、出现教学责任事故或带学生外出实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酌情扣罚津贴总额。
    (五)实行岗位等级评定制后,凡院内外兼课人员,其授课酬金由各教学单位从业绩津贴总额中支付。
    (六)职工在岗期间旷工1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及业绩津贴;无故旷工累计满5天或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或受行政处分者,停发当年岗位及业绩津贴,对已发的岗位津贴从本人工资中扣除;职工当月病假超过5天(含5天)、事假超过3天(含3天)者,扣发当月岗位及业绩津贴。
    (七)女职工在定岗期间休产假者,其岗位及业绩津贴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八)凡属因私出国(出境)人员自出国境下月起停发津贴;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含学院批准的各类出国访问学者、留学人员和国内进修等人员)经学院批准同意返回工作的,必须在考核期满一年,考核合格后,才能参加岗位等级评定。
    (九)退休人员从退休时间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岗位及业绩津贴。
    (十)考虑到离退休职工对学院发展建设做出的贡献,学院决定继续提高离退休职工的生活补贴。具体生活补贴标准为:
    1.离休干部1450元/年;
    2.退休干部1200元/年;
    3.退休工人850元/年。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十二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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