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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4日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等各类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无故未报道注册或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对其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本人应当按学院规定时间到各系部办公室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和注册者,应当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学生返校后应到学院教务处补办注册手续。未被准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各系部办公室于注册次日,将注册情况(各班级报到、请假、缺席人数统计及名单)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未获准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此类学生到学生工作部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将给予注册。如果学生因个人原因无法获得贷款或资助,或获得贷款及资助后仍不能交齐学费,应办理休学手续,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保留其学籍至最多修业年限。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本科学生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根据修读课程学分的不同情况,自主选择最少三年、最多六年的修业年限。
    学生应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设计、军训等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完成教师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简称限选课)、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三种形式,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考核可根据各门课程性质和教学条件,采取笔试、口试、动手能力测试等形式或者兼用。课程考核办法在开课初由教师向学生公布。考试课成绩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查课、任选课及实习、实验、设计等实践课成绩采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考查课、任选课及实习、实验、设计等实践课成绩在及格以上(含及格)为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德、智、体综合情况的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形式,以学年鉴定、毕业鉴定进行定性评价,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进行定量评价。
    第十六条  各类课程考核方式
    1.考试课成绩评定,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课堂考核、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平时成绩根据课程性质按适当的比例(一般课程不超过30%),计入学习成绩,平时考核要在教学过程中进行。
    考试课的期末考试安排按院属课程和系属课程由教务处和各系分别组织,具体考试安排于考试前两周公布,考试课考试时间为两小时。
    2.考查课的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堂提问、讨论、课外作业、习题课和课堂测验及课程结束时的测试等必要的检查来综合评定。考查课的考核方式一般由开课部门确定,并在课程的授课计划中标明。
    3.毕业设计(论文)采取平时考核、论文质量、毕业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课程设计、实习等单独开设的实践课程,根据教学性质采取平时考核、阶段测试、答辩、总结报告、实际操作考核及设计、实习成果质量评定等方式考核。
    4.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资格审查,由任课教师负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期末课程考核,按成绩不及格处理:
    (1)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
    (2)缺做该门课程实验、实习1/4以上者;
    (3)迟交或缺交该课程作业1/3以上者;
    (4)单独开设的设计、实习缺勤1/3以上者。
    每学期任课教师将经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学生名单单独列出,经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教学主任审核后,在该课程考核结束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医院诊断,学生所在系证明,教务处会同体育部审查批准后,可免于跟班正常上课,但应跟班参加按学院规定由体育教师安排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可视为体育课及格,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十九条  缓考
    在已具备考核资格的情况下,学生因病(指住院或其它急诊)或有特殊事故,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前向学生所在系申请,持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和校医院的有关病情审查证明,或特殊事故证明,经系学生辅导员证实,系办公室主任审查并报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审批要从严掌握,一般情况不得缓考。因个人原因缓考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缓考所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统计: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本科学生根据各学期实际学时数折合学分,累计修读并均考核合格后方取得该门课程的总学分。
    2.凡教学计划中单独设置,并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课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一条  凡无故缺考、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取消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课程的正常补考,若其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对于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本科学生取消其学位获得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黑龙江工程学院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和第一五六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分和学分绩点计算:
    1.学分
    (1)理论课教学每授课16学时计1个学分;
    (2)含在理论课内的实验课及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教学环节每授课24学时计1个学分;
    (3)集中独立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训、入学教育、实习、公益劳动、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每一个教学周计1个学分。
    本科学生最低毕业学分和修读学分的具体要求按照专业教学计划执行。
    2.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成绩质量的评定标准,学分绩点的高低作为获取学位等工作的基本依据。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考核成绩-50)/10
   
平均每学分绩点=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课程学分绩点总和/所修读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凡某课程考核不及格、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缺考,则该门课程学分和课程学分绩点为零。
    平均每学分绩点可根据需要分阶段计算。
                            第三节  补考、免修和补修
    第二十四条  补考
    1.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门数在未达到留级或退学条件的情况下,准予补考,补考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进行。经课程补考后成绩合格,则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2.学生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应按时参加补考;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补考,也可以重修该门课程或改修其他同类课程。
    3.单独开设的实践课考核不及格,必须随低年级重修或补做。
    4.因课程设置或教学计划变动而使学生无法补考时,由所在系提出具体替代课程,报教务处审批后,学生可参加替代课程的补考。
    5.对于学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学生自愿申请、教务处批准也可参加补考(重考),其补考(重考)成绩与原课程成绩比较,取其成绩高者为该课程的最后成绩记载。
    因无故缺考、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而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五条  免修
    1.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实验课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可在自修的基础上申请免修。申请免修某门课程的学生,应取得前一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学分,且平均成绩应在75分以上。
   2.申请免修的学生参加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70),方可免修,其免修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正常考核成绩记载(擅自缺考按零分记),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免修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下者,必须跟班修读。
    若申请免修的课程有实习、实验环节,需单独考核实习、实验,其成绩必须达到70分以上(70)
    3.学生每学期放假前两周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参加后续课程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每学期组织一次。
    4.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的课程允许免修,其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六条  补修
    因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变动,导致学生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后所遗漏的课程,必须补修。
    第二十七条  学制最后一学期的课程考核不及格,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校外实习、无法安排补做的校内实习以及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及格,毕业前不再补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节   创新学分
    第二十九条  参加国家(国际)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的学生,奖励其8个创新学分;参加国家(国际)级学科竞赛获得二等奖的学生,以及省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的学生,奖励其5个创新学分;参加国家(国际)级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的学生,以及省级学科竞赛获得二等奖的学生,奖励其3个创新学分(同一学科竞赛奖励创新学分以其获得的最高获奖结果为准,不作重复奖励)
    第三十条  学生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独立作者),奖励其5个创新学分;在省部级刊物发表论文(独立作者)及获得专利的,奖励其2个创新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专业科技实践活动,经该专业所属的系学术委员会认定为成绩突出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奖励的创新学分。
                              第五节  升级与留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则准予升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课程考核,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按以下规定处理:
    1.学期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经考核有5门课程不及格者或经学期补考后仍有4门课程不及格者,令其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条件,可跟班试读,参加下学期开学前课程补考,待第一学年结束时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2.按一学年统计,一学年内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累计5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令其留级。
     3.在校期间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累计有7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令其留、降级。
     4.上述情况发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称为降级,跟下一年级第二学期上课。发生在第二学期,留级重读。
    第三十四条  学生留级后编入相同专业下一年级的班级,按留级后所在年级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进行学习,遇有未修课程或原考核不及格课程,应予补考(或实践教学补修与重修),其留级前考核及格的课程所获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留级的学生,如所在专业不连续招生,视学生具体情况,经批准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若无相近专业,则跟原班试读,达到退学条件时,作退学处理。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

1)对品德优良、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异,其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且无不及格课程和任何处分的学生;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3)某些方面确有突出才能,经转入专业所在系考核证实转专业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者;
     (4)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5)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2.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于第四学期期末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会同有关系、部审核同意,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方可在学院规定的本科专业范围内转专业。当申请转入的专业人数超过该专业办学条件允许接纳的容量时,学院根据学生志愿按其学分绩点择优录取。
    3.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因专业教学计划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须通过免修、补考(或补修)等方式获得,多学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按选修课学分记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须及时交接,并按转入专业交纳学费。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 本科四年级及以上者;
    (2) 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为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 正在休学期间的学生;
    (5) 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或拟作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6) 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须经转入与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休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息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如意外伤害等),暂时不能坚持学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3)因个人原因,学生申请休学者。
    2.休学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须有校医院病情诊断),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休学。经学院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及时离校。
    3.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4.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不享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及各类补贴等,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2)因病休学的学生或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二条  复学
    1.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能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材料(复学申请、休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等),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2.申请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3.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如所在专业不连续招生,可参照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4.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八节   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经考核有6门及6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按一学年统计,一学年内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累计6门及6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3.在校期间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累计有8门及8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学期累计旷课80学时者;
    5.因病休学两年,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或休学超过两年者;
    6.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7.在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留级累计超过2次者;
    9.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因事故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10.不论何种原因,在入学后六年内未完成学业者;
    11.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四条  各系对应退学的学生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限期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一六条、一六一条、一六二条、一六三条办理。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毕业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毕业所需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则准予毕业,学院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层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结业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且未达到留级或退学条件,可按结业处理,准予结业,学院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层次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一次未取得学分课程的补考(补做),及格者在结业离校一年后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补考或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补做) 
    
第四十九条  延长修读年限
    1.在四年内未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且未达到留级或退学条件的学生,若不能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延长修读年限。申请延长修读年限,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延长修读年限的学生从第五年起按有关规定交纳学费。
    2.因休学复学或保留入学资格后恢复学籍的学生,自动延长修读年限。
    3.延长修读年限的学生,到六年修读期满时,经重考、补考(或重做、补做)仍未达到毕业条件,且未达到留级或退学条件,则按结业离校,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肄业
    退学的学生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 条 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学院对辅修专业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位
    对于取得毕业资格,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  学院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注册备案。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按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后,经查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及时追回所发证书,并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章    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十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无故未报道注册或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对其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十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本人应当按学院规定时间到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和注册者,应当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学生返校后应到学院教务处补办注册手续。未被准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于注册次日,将注册情况(各班级报到、请假、缺席人数统计及名单)报教务处。

    第六十条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未获准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六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此类学生到学生工作部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将给予注册。如果学生因个人原因无法获得贷款或资助,或获得贷款及资助后仍不能交齐学费,应办理休学手续,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保留其学籍至最多修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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