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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产学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6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产学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推进产学合作向多方位、深层次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提高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发挥产学合作在拓展教育资源、突出办学特色、提升办学水平中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任务
坚持产学合作的办学理念,创新合作教育、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模式,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长期、稳定、制度化的产学合作新机制。积极争取行业企业资源进学校,在推进“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等“三项试点”工作中,把工程文化教育、专业技能锻炼、创新教育、创业教育和为社会服务融为一体,实现产学合作良性循环,产学研用结合育人,提升学生的工程素养,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规范产学合作过程管理,提升产学合作工作质量和水平,突出应用型本科办学特色。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二级办学单位与政府组织、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在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社会培训、招生就业、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产学合作)。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产学合作坚持以市场机制为主导,遵循合作双方地位对等、关系平等、利益平衡的总原则。实现形式是“双向进入、协同培养、合作发展、互助双赢”。
具体体现:
(一)服务原则。学校坚持为行业企业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开放学校资源,主动深入合作单位调研,了解社会人才需要、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等,积极为合作单位开展人员培训及技术服务。
(二)互动原则。做到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常规化,学校教师到合作单位兼职,合作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兼职,以服务换服务等。
(三)互利原则。互利是产学合作的基础,合作单位应达到增加经济效益、促进科技进步、提升员工素质等目的;学校应达到增强教学实力,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
(四)统管原则。产学合作是双边活动,产学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一致,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第二章 产学合作关系
第五条 产学合作关系
(一)产学合作关系是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政府组织、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在产学合作中所建立的互利互惠、互补互促的联合与协作关系。
(二)产学合作关系由学校和二级教学单位两级建设和管理,以二级办学单位为主,资源共享。学校及二级教学单位与合作单位达成协议确认产学合作关系,通过协议明确产学合作的内容及责权利。
第六条 建立产学合作关系的条件
(一)产学合作单位必须是合法组织,具有持续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条件,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产学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产学研用结合,基本符合学校实验室、实训基地的设备仪器的配置条件,引入的设备、技术、教材、管理、企业文化等应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三)优先发展与学校学科专业群对接的跨国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的合作,重点开展实践教学项目建设,注重与大中小型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
(四)拟引进的产学合作项目中不能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也不能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不能进行产学合作。
(五)学校聘任企业人员做兼职教师,要求有5年以上工程经历,对符合条件的兼职教师实行“双岗、双聘、双待遇”,具体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产学合作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合作目的及内容;
(二)合作项目建设目标与收益分配;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合作单位权利:
 (1)享有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
 (2)享有参加产学合作组织及各项合作与交流活动,应邀出席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重大活动的权利;
(3)享有优先申请学校培训本单位职工的权利 ;
 (4)享有优先挑选接收本校毕业生的权利;
(5)享有评聘兼职教授、教师的权利。
   2、合作单位义务:
 (1)遵守学校产学合作相关规定;
(2)与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保持密切联系,在科技开发和人才培养需求中,优先考虑与学校的合作;
(3)承担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师生实习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义务;
(4)向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推荐兼职教师;
(5)优先接收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毕业生;
(6)协助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开展调研及其它产学合作活动。
(四)实习师生的权益保护以及交通、食宿、学习、安全等安排;
(五)协议合作年限(一般为3-5年);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三章 产学合作内容
第八条 人才培养合作
学校可根据合作单位需求开展订单式培养、定向培养等,向合作单位输送具有职业素质和技能的人才;合作单位可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奖教金,为学校提供实习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
第九条 科学研究合作
联合申报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和产学研结合项目,优惠向对方提供和转让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科技成果、专利等。
第十条 队伍建设合作
合作单位为学校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学校选派兼职教师;学校为合作单位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培训。
第十一条 信息交流合作
合作单位为学校反馈科技及人才需求信息,学校为合作单位提供科研信息和技术咨询与指导。
第十二条 共建共享
学校向合作单位授牌(黑龙江工程学院实习基地);对于产学双方共同建设的产学研结合平台,共同利用;在学校设立各类基金的合作单位及个人,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并写入校志,给予奖励,对于在学校投资建设或提供大型实验设备的合作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命名并写入校志。
第四章 实习基地
第十三条 实习基地
(一)实习基地是指那些具有一定专业特色,集人文、社会、地理、教学资源于一体的环境及对实践教学有着特别重要意义的场所。通过在实习基地进行的实践教学,使学生对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工程环境、企业文化等的掌握更加深化、生动、实在,能使课堂上的知识完成从理论到实际的转化。
(二)校外实习基地是指在产学合作关系框架下,设在校外产学合作单位的实习基地。
(三)校内实习基地是指经过学校建设、认定,可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学校实验室、工程训练中心、产学研结合的工程技术中心、校办产业等学校内部实践教学资源。
第十四条 实习基地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充足的教学、安全生产等条件,能够保证完成学校的教学、生产实习计划;
    (二)有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指导教师,能够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实习任务;
    (三)实习基地远离学校,一般应具备食宿条件;
(四)经过学校认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校内实习基地统一名称和标志,注册管理。
第五章 产学合作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产学合作组织
(一)成立学校产学合作委员会
学校成立产学合作委员会,由行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学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产学合作发展规划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审议协商。
(二)成立产学合作专业委员会
产学合作委员会下设专业委员会(以二级办学单位或学科、专业为单位)。专业委员会由行业专家和专业教师组成,负责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等,为教师开展科研活动、学生实习、合作单位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合作提供支持。
(三)学校产学合作办公室
产学合作办公室是专职常设机构,负责产学合作中的综合、协调、信息沟通、处理有关事宜等工作。负责产学合作项目的常规管理工作,落实产学合作计划,加强产学合作双方的联系,促进产学合作交流。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运行模式
(一)实行统一规划,学校、二级教学单位两级管理领导体制。教学单位是与合作方联系的主体,具体实施产学合作项目。
(二)学校将加大工作力度和投入力度,支持各办学单位和教师根据各自学科专业特点开展各具特色的产学合作。
(三)各二级办学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产学合作工作,建立产学合作信息员制度,每学期末要向产学合作办公室上报产学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产学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四)产学合作组织年会、就业供需见面会、产学合作签约仪式、企业人员来访、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人员到企业调研、校友回校等是产学合作双方联系的重要渠道和形式,要逐步形成具有必博娱乐,比博娱乐网址:特点的规制,统分结合,完善联系机制。
(五)包容合作双方价值取向差异,构建良好的相互需求关系并彼此适应的运行机制,解决双方利益的协调与制约问题。
(六)协作互动,重视合作单位的意见反馈。产学双方在专业设定、培养目标确立、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改革、学生能力结构分析、实践教学实施、企业人才培训、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企业品牌形象树立等领域全面的协作互动,以实现培养社会所需专业人才、共同发展的目的。
(七)规范运行。认真履行产学合作协议中规定的义务、职责和权利等,促进产学合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第十七条 产学合作实行立项审批管理制度
(一)立项。产学合作项目的单位需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产学合作立项申请表》,报产学合作办公室办理申请立项手续。
(二)项目分级。校级合作项目(重点合作项目)是指与跨国公司、行业龙头、世界500强企业合作项目,以及合作项目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院(系)级合作项目(一般合作项目)是指与地方及中小企业合作的项目,以及合作项目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三)审查、通报情况。由产学合作办公室牵头,汇同教务处、人事劳资处、计财处、资产设备管理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产学合作项目的建设内容、匹配条件、可操作性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并互相通报有关情况。
(四)批准。审查合格可行的合作项目,由产学合作办公室提交学校领导审批。
(五)签署协议。对审批立项后的合作项目,校级合作项目由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双方协议;一般合作项目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双方协议。
(六)产学合作协议书需加盖产学合作办公室公章,协议一式四份,产学合作办公室、教务处、各教学单位、合作单位各一份。
(七)合作单位向学校投入的产学合作项目,学校要有配套的人、财、物保证。
(八)学校教务处与各院(系)负责对实习基地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了解校外基地对学生的指导情况,向基地反映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并协商解决,保证学生按期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
(九)学校设立产学合作基金,扶持重点建设项目。
第六章 评价与奖励
第十八条 效益评价
产学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承办产学合作项目的院(系)及项目组,应对合作项目的时机把握、教师实践锻炼、人才培养、实习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科研成果、服务收益等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于每年年底前报学校产学合作办公室。
第十九条 成果与收益
凡产学合作项目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均应在协议中明确权属(包括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等权利),并纳入知识产权管理范围。学校在产学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收入和费用,独立进行收支核算,其中学校和个人的收益按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奖惩规定
产学合作工作是学校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要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表彰,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学校有关单位、项目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产学合作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名单另行发布。
第二十二条 签署产学合作协议必须遵守国家《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有关法规,产学合作中未尽事宜,以合作双方签署的协议为准,本办法由学校产学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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