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黑龙江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制度》,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决定继续教育学院重要工作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
2、制定继续教育学院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总结和有关制度;
3、研究职工队伍建设、岗位设置、人事调配、干部竞聘等问题;
4、制定岗位聘任、津贴发放、职工奖励等方案及涉及教职工和部门利益的事项,在联席会议上通报财务支出等情况;
5、研究部署安全稳定工作;
6、其它需要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每学期初和学期末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侧重由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分别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由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及副院长、分工会主席等人组成。继续教育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会议人员;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九条 议题由党政正职协商确定,会上要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尊重多数人的意见,会议要有专人记录。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决定落实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协商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一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需要提前做好准备,会议召集人需在召开会议前一天将议题向全体与会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 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充分讨论,重大问题要表决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不要匆忙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必要时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报告,请求学校裁决。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负责同志负责具体实施,并须将实施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党政一把手要及时做好指导、协调工作。会议结果要向未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期间,除有特殊情况外,与会人员不处理其它公务,不接听电话,不会见来访客人。
第十六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集体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可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并不得对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问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学校规定相悖时,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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