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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工程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1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

测绘工程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院办学水平,走产学结合、校企互动的人才培养模式,更好地为地方和行业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是指学院与国(境)内的企业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校企合作是高校建设和发展的必由之路,是高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开发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先进技术信息平台,引进现代企业的先进理念、先进装备、先进技术、先进管理,重点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验实训环境,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合 

第四条 建立校企合作的条件是:

1.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属国家和地方的支柱产业企业或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高科技企业,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校企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院的定位和发展需求,基本符合学院重点实验室、实训基地的设备仪器的配置条件,合作企业提供的设备、技术、管理应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3.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不能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也不能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项目要结合学院专业发展,有利于推进学院产、学、研结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不能进行校企合作。

第五条 建立校企合作的原则

1.服务原则。为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是学院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也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合作成败和成功率的高低。学院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人员培训,做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2.互利原则。校企合作双方互利是校企合作的基础,通过合作,企业应达到增加经济效益、促进科技进步、提升员工素质等目的;学院应达到增强教学实力,促进产学结合,提高学生技能的目的。

3.统管原则。校企合作是双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一致,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4.互动原则。学院以教学为中心,服务企业,企业以经营为中心,为教学服务,以服务换服务。合作企业具备在学院选拔学生的优先权。

第六条 合作模式:

(一)教学见习模式。学生通过一定的在校专业理论学习后,为了解合作单位的产品、生产工艺和经营理念及管理制度,提前接受企业文化、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教育,培养学生强烈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到合作企业对企业工作程序及生产、操作流程等进行现场观摩与学习;并安排学生实地参与相关工作、亲自动手制作产品、参与产品管理,较为系统地掌握岗位工作知识,有效增强协作意识、就业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二)产学研合作模式。发挥学校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相关的科研难题,利用专业优势办产业,办好产业促进专业发展,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中小型企业走健康发展之路。

(三)共建实训基地模式。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与有发展前景又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共建实训基地。这些基地不仅可成为师生接触社会、了解企业的重要阵地,学校还可以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的机会,促进专业教师技能提高;企业也可以从实训学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共建实训基地可以在校内,也可以在校外。

(四)共建园区模式。充分利用好学院“产学研园区”建设的有利时机,促进学院产、学、研工作的有力开展。按照园区建设的“先进性、系统性、持续性”原则,积极引导符合学院专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来“园区”投资建立生产性实训基地、研究院所。对提升学院办学实力,提高教师科研实践能力,实现产、学结合有重大影响的“入园”项目,学院将在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五)合作建立培训基地。根据各企业的特点,为教学的需要,与相关企业合作,建立教师、学生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基地,培训基地的地点可以在企业也可以在学院。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由学院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学院的校企合作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

(二)领导、组织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

(三)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管理机制,加强校企合作的宣传。

第八条 学院校企合作日常工作由学院副院长、学院办公室统筹协调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学院与企业、社会的联系,拓宽和企业的合作渠道与途径,拓展、提升校企合作项目内涵并组织开展校企合作与生产性基地(园区)建设项目的调研;

(二)根据国家科技、教育、经济发展方向和学院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需要,负责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协调和管理学院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工作;

(三)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与交流的意见、建议,推动、协调教学系(部)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负责对各校企合作项目的指导和考核;

(五)负责校企合作协议的签订(校外实训基地由教学系部具体经办);

(六)负责校内外实训基地总体规划与建设工作,完成院(省、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和建设工作,做好校内各实训基地建设的立项、论证、建设及验收等各项工作;

(七)做好校企合作项目质量信息反馈,在校园网上进行校企合作动态报道,做好校企合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 校企合作的管理主要有日常管理、立项管理、合同管理、经费及资产管理、年度效益评价等。

第十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校内合作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第十一条 奖励及惩罚

(一)奖励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惩罚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部门或个人,由学院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院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院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 

第十二条  学院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测绘工程学院

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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